第二十三課:論政府
參考書:「歷代基督教信條」,基督教歷代名著集成系列第廿九冊,基督教文藝出版社,1989年四版.
一.信條內容—「論政府」
- 為全世界至高者的主宰與君王的神,為了他自己的榮耀和人類的公益任命了民事長官,使他們在神以下,在百姓以上;為了這個目的,神以刀劍的勢力裝備他們,用以擁護和獎勵善人,處罰行惡者1。
- 基督徒被召執行民事長官的職務時,接受並執行此職,乃屬正當之事2,當執行職務時,應照各國家健全的法律來維持敬虔、正義與和平3;所以為了這個目的,現今在新約之下,他們可以為了正當與不得已的理由從事合法的戰爭4。
- 民事長官不可擅自講道並施行聖禮,或執掌天國鑰匙之權5,或干涉有關信仰的事。然而他卻有權,也是他的本分去保持教會內的一致與和平,維持神真理的純正無缺,禁止褻瀆和異端,防止或改革在禮拜與教規中所有的腐敗和濫用,並正當地規定、執行和遵守所有的宗教儀式6。為了更生實效的目的,他有權召集教會會議,出席會議,並規定在會議中所處理的一切事,乃為合乎神的旨意7。
- 為民事長官祈禱8,尊敬他們的人格9,給他們納稅或繳交其他費用10,服從他們合法的命令,並為良心的緣故服從他們的權威11,乃是人民的義務。不信神或具有不同宗教的長官,並不因此使他正當而合法的權威失效,也不能使人民不順從他12;教會人員亦當順從13;教皇無權統治他們,或管轄他們的百姓。更不能判定他們為異端者,或任何其他借口來剝奪他們的領土或生命14。
Reference verses:
- 羅十三1-4;彼前二13-14。
- 箴八15-16;羅十三1-2、4。
- 詩二10-12,八十二3-4;提前二2;撒下廿三3;彼前二13。
- 路三14;羅十三4;太八9-10;徒十1-2;啟十七14、16。
- 代下廿六18;太十八17,十六19;林前十二28-29,四1-2;弗四11-12;羅十15;來五4。
- 賽四十九23;羅十三1-6;詩一二二9;斯七23-28;利廿四16;申十三5-6、12;王下十八4;代上十三1-9;王下廿三1-26;代下卅四33,十五12-13。
- 代下十九8-11、29-30;太二4-5。
- 提前二1-2。
- 彼前二17。
- 羅十三6-7。
- 羅十三5;多三1。
- 彼前二13-14、16。
- 羅十三1;王上二35;徒廿五9-11;彼後二1、10-11;猶一8-11。
- 帖後二4;啟十三15-17。
二.韋斯敏斯德小問答(Catechismus)
共107個問答,函蓋基督徒生活的各個層面﹕
問題六十七
問題:第六條誡是甚麼?
回答:第六條誡是﹕「不可殺人」。
經文:出20:13.
問題六十八
問題:第六條誡命令甚麼?
回答:第六條誡命令人合法地竭力保守自己和別人的生命。
經文:詩82:3-4,伯29:13,王上18:4.
問題六十九
問題:第六條誡禁止甚麼?
回答:第六條誡禁止我們自殺,或不義地奪去鄰舍的生命,或有任何此種傾向。
經文:徒16:28;創9:6;太5:22,約壹3:15,加5:15,箴24:11-12,出21:18-32.
三.生活應用
論政府
- 救恩實施的秩序
恩召->重生(結37:1,14),重生->信服(約1:12-13,約壹3;24,4:13)信服->稱義(羅3:22),稱義->後嗣(多3:6-7),後嗣->成聖(羅6:22),成聖=堅忍(來10:36),成聖->得榮耀(來2:10,11).
- 耶穌的教訓
表面上看來,耶穌只關心屬靈的上帝國度,其實耶穌曾論及地上的政權,並定下基本原則,而上帝國度則是地上政權的模範。以下是耶穌的教導:
- 論及政府
「該撒的物當歸給該撒,上帝的物當歸給上帝。」(馬太22:21),這句話表示耶穌承認羅馬政權,同時也指出羅馬的君王不能違背神的旨意而統治。其實,這句話也暗示羅馬帝國的統治已漸脫離聖經的原則,走上君主專制的路,因此才有該撒和上帝的路不同。然而,在耶穌看來,世上任何政府都沒有絕對的權力。
- 以律法為制度來解決人類的問題,只能控制行動,但不能防止不良的動機和意念(參馬太5:21-27),更壞的是,人類可以利用合法的行動達到不合法的結果,例如法利賽人為寡婦祈禱,卻侵吞她們的財產(路20:47),律法有它的弊病。
- 律法真正的意義是在乎行出愛的精神(馬太22:37-40),耶穌的教訓(路10:25-35,約5:1-29),讓我們看到,政經制度和立法的基本原則,是在愛神和愛人的大前提下參與神所賜新生命的工作。
- 贊成把政權建立在公僕上
神所委任的人,必須憑著「公僕」的表現,得到支持和維護的權利。目前「美式民主」制定政治權力屬於人民,這並沒有充分的聖經根據,以個人自由為最高的政治原則,也不合聖經.聖經給我們的理想制度是:
- 以神為最高的權威:
- 領袖必須有公僕的資格和表現;
- 施政的準則必須是愛心,公義和對人格及生命的尊重,並在這原則下,容許個人的自由。
在這三大原則下,聖經容許我們有不同的政治和經濟制度的表現。
- 今世的制度
民主社會重在相信制度而不相信人,因為民主貴在「制衡」。
- 而台灣民主發展一直受到「賢人期待」與「領袖神化」的攪擾,使制衡的機制一直無法順利運作,也因此構成台灣民主運動的三個隱憂:
- 對領導者神化的結果,領導者的意見常常壓過專業意見,人民對於公共政策的思辯與判斷能力,因此無從培養。
- 重視政治人物的道德修養與人際關係,勝過他們的專業能力,因此公共領域中專業的對話不易產生。例:立法院各委員會對行政院閣員的質詢即是如此。
- 輕視外在的法律,卻重視私密的人際關係,使社會組織的制度運作,不易擺脫人治的問題。
- 反觀美國人的基督教背景,在宗教改革以後對「人性論」的重新詮釋,把人當人看,產生:
- 尊重個人自由與平等,重視專業能力而非私人關係。
- 從「人人有罪」的教義中,找到「外在救贖」的必要,避免把人當神看。台灣如何從自己的文化資產中,找到制衡的觀念,免得把「領袖神格化」,是將來努力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