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的智慧(28)權利” (尤牧師)
經文﹕創世記13﹕8-13 2005年6月12日
引言﹕美國是一個注重”權利”的國家。在立國的初期,先賢就注意到人民權利的重要。故此,在憲法中規定”人民有生存的權利,有自由的權利,和追求快樂的權利”
,後來國會又加上 “人權法案”,其中增添了許多人民的權利。今天,許多人認為他們有憲法規定的權利可以為所欲為,可以搞同性戀,可以有權同性結婚,可以墮胎,甚至未成年女孩墮胎也不必經父母知道。更不必說要父母同意。這種作法,得到一些開放派人士及法官的支持,自由的權利甚至傷害到絕大多數人的利益和公眾安全也不顧。
當然,有些權利是必須的,能保障人民的尊嚴和社會的安定。但過份強調個人無限度的自由,必然會造成社會的破產和道德的崩潰。聖經有許多直接和間接對權利的教導。讓我們查看聖經如何對一般的自由和個人的權利有什麼教導。
聖經關於權利的基本原則﹕
1)
所有權利都是神給的: 聖經說神是萬有的創造主。祂擁有宇宙的一切。故此,只有神才是一切權利的源頭。人一切的權利都是神恩典的給與,為了要榮耀他和達到祂的旨意。任何不服從神的要求和權利,特別是違背神旨意的權利,必定造成混亂和毀滅。當人的願望和權利與神的權柄有衝突時,人就應當放下他的權利而順從神的權柄。
2)
權利是神給的,不是自命的﹕神既然是萬有萬人的主,人的一切權利,不論是政府的,人民的,整體的或是個人的,都是神給的,為了達成神的目標,完成祂創造的美意。權柄的起源是神,再到社會,再到個人,神對每個社會結構都賜給權利,使社會和人類的利益和安全得到保障。任何人若強求旳權利,違背神的旨意和社會規則,必造成傷害和痛苦。
3)
人的權利必需有限制﹕(四方面)
a) 個人的權利若與神的命令相違背時,與聖經教訓有砥觸時,必須停止。
b) 個人的權利若與社會規則砥觸,傷害到他人的安全利益時,必須停止。
c) 個人的權利若對他自己造成傷害時,必須停止。
d) 個人的權利若違反道德,倫理,造成暴力,傷害社會安全時,必須停止。
甘心放下你的權利﹕太多人竭力爭取權利,越多越好,很少人肯放下已有的權利
。但聖經說當我們的個人權利與神所定的”更高目標”有衝突時,我們必須甘心放下自己的權利。耶穌為了拯救世上的人,他放下生存的權利。唸今天的經文,看看亞伯拉罕是如何甘心放下他的權利,並且因此而大大蒙福。
1)
亞伯拉罕有從而來的權利﹕亞伯拉罕的好心,才帶著沒有父親的侄兒羅得同行。(12﹕4-5)當神召亞伯拉罕出哈蘭去得”應許之地”時,神並沒有將羅得包括在內,但亞伯拉罕有好心腸,將孤兒羅得一起帶出來,並且因此讓他同分享神的祝福。羅得所有的一切都是拜亞伯拉罕之福,但亞伯拉罕卻甘心放下他的權利。
2)
亞伯拉罕有從傳統來的權利﹕(路12﹕13)亞伯拉罕是伯伯,是長輩。在任何分家產的過程中,擁有優先選擇權。古代的傳統,包括猶太人,中國人,都是長者有優先權;父親,叔伯,長兄等。他們首先選擇,然後才輪到晚輩。亞伯拉罕既是伯伯,自然有優先揀選的權利,剩下的才是羅得的,但亞伯拉罕甘心放下權利。
3)
亞伯拉罕看彼此和平比權利更重要﹕這是人人都應當有的心態;和平比權利更重要。儘管亞伯拉罕有一切的權利去選擇最好的地,以致他日後一家富足強大。但他為了家族之間的和平而放棄權利。家庭之間的和平與任何財物更寶貴。對於與我們親近的人,我們之間的相愛當然比任何物質重要得多。沒有任何物質,金錢足以成為家人爭執的原因。
4)
亞伯拉罕信靠神多過信靠土地﹕(13﹕14-18)在這經文之前,聖經沒有列明應許之地到厎有多大。神只是要亞伯拉罕”我指示你的地去”(12﹕1)任何神帶領他去的地方都是”應許之地”;不論是平原,或是山崗,不論是高地或是低谷,只要是神命定的就是應許之地。信主的人應當信靠神多過信靠土地(或任何財物)。只要你有了神,你就有了一切。
選擇的權利和後果﹕(13﹕10-13)有些人或許會欣賞羅得的智慧,特別是在選擇土地上的智慧。當時的人大都是畜牧為業,約旦河的草原,水源對畜牧業是何等重要,故此,他一眼就選了上好的。但他郤不知這選擇所帶來的後果。
1)
羅得的選擇使他離開亞伯拉罕和神﹕你或者會爭辦說是亞伯拉罕先提出分開的,因為他們的僕人相爭。(13﹕8)僕人自私為了爭水源,爭草原,為他們自己的性畜。羅得如果態度正確,明白事理,他早就應當難阻僕人之爭。因為與亞伯拉罕同行比草原和水源重要。這不只是因為他們是一家人,更是因為亞伯拉罕是神祝福的對象。離開亞伯拉罕就等於離開神。
2)
羅得的選擇定下他必會傾倒﹕(13﹕12b)羅得選擇約但河平原對他的事業有好處,但對他的靈命卻是壞極了。他住在平原,與平原的人交往,信他們所信的。最後乾脆住到所多瑪城去。這所多瑪”罪大惡極”(13﹕13)。羅得不是在離開亞伯拉罕之後馬上就住進所多瑪去,但聖經說他的帳棚的遷移方面是” 面對所多瑪”(中文稱;漸漸移近所多瑪)他是一步一步地接近罪惡。當你的人生方向面向所多瑪時,遲早你會住到所多瑪城中去。
3)
羅得的選擇使千萬人痛苦﹕(19﹕22-38)首先,羅得的選擇使他失去家庭和一切所有的,一切多年所得的一下子變成灰。他失去妻子,失去他早時的好名聲,他失去神的祝福。其他,羅得這名字成為歷史上”愚蠢”追求的代表。他和女兒亂淪所生的兒子千百年來成為以色列人(亞伯拉罕後裔)的仇敵。沒有人會知道羅得的心痛和流了多少眼淚。
人人都應知道記住;每一次你使用你的權利作選擇時,選擇你心認為對 的事,你必要為你的選擇和後果負責任,你就需為你的權利代上代價。
對於權利的一切原則﹕(林前10﹕31)
人人都必須有一些基本權利才能生存,但每當我們行使權利時,必須注意到與別人互相合作,共同得益,友好和平。這是個強調個人權利的社會,不顧別人的死活和傷害。我們必須有些原則遵循﹕
1)
人的權利必要使神得榮耀﹕這是第一個必須守的原則,不可以傷害神和教會的美名,不可違背信徒生活的基本原則。
2)
你的權利不可傷害他人﹕(林前10﹕23)如果你的權利傷害到人,特別是主內弟兄姐妹,是千萬不可行的。(林前9﹕9),我們是彼此為肢體的,是基督的身體,一人受害,人人受害。(12﹕26)
3)
為更高的目標而放棄權利﹕保羅雖然有權接受供應,但他卻自願放棄(林前9﹕13-15),他雖有權可以結婚,但他為福音的緣故,自願放棄,守獨身(9﹕5)。他本有權利可以受稱讚,但他自願放棄(9﹕1-3),他本有權利吃肉,但為別的信徒信心軟弱,他自願不吃(8﹕13)他這樣放棄權利,有一個更高目的;不叫主的福音受難阻。不少信徒太強調個人的權利,因而難阻他人信從福音。
4)
為著基督而放棄權利﹕(腓3﹕4-8)當我們在靈程上不斷長進時,我們當效法保羅,一步一步肯放棄自我的權利,使我們更像基督。保羅一生的目標是定全的降服,高舉基督(腓1﹕20)這也應當是我們的目標。
結論﹕最大的權利﹕人生有一最大的權利,是沒有人可以失去的,就是”有權被稱為神的兒女”。(約1﹕12)當我們認罪悔改時,神就赦免我們的罪,接受耶穌作救主,神就給 我們”權柄作神的兒女”。
神答應信主的人一切的福份。如果你很注意權利,請注意這最大的權利,作神的兒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