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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 守 何 價 ?

蔡 志 森 先 生
基 督 徒 新 聞 從 業 員 團 契 團 長

    四 名 臨 時 區 域 市 政 局 議 員 在 番 禺 交 流 活 動 時 , 由 於 涉 嫌 嫖 妓 而 被 傳 媒 揭 發 , 其 中 民 建 聯 的 顏 錦 全 及 陳 平 承 認 有 不 適 當 的 行 為 , 辭 去 黨 內 所 有 職 務 , 而 另 兩 位 議 員 鄧 兆 棠 和 梁 廣 昌 則 堅 決 否 認 , 並 表 示 會 控 告 有 關 週 刊 。 事 實 究 竟 如 何 , 也 許 有 一 天 會 真 相 大 白 , 但 亦 有 可 能 成 為 另 一 筆 胡 塗 賬 !

    對 於 兩 名 坦 白 承 認 的 議 員 , 究 竟 應 否 辭 去 議 員 的 職 位 , 民 意 調 查 未 有 壓 倒 性 的 結 果 , 不 過 , 市 民 卻 清 楚 表 明 下 次 不 會 再 選 他 們 。 對 於 兩 人 只 辭 黨 務 而 不 辭 議 員 之 職 , 民 建 聯 主 席 曾 鈺 成 辯 稱 他 們 是 由 市 民 選 出 , 應 由 市 民 決 定 他 們 的 去 留 , 但 問 題 是 現 時 並 沒 有 任 何 機 制 , 讓 市 民 在 議 員 任 期 中 途 表 達 對 他 們 是 否 信 任 , 這 說 法 無 疑 只 是 推 搪 , 既 然 認 為 他 們 的 行 為 有 損 作 為 黨 的 常 委 及 支 部 主 席 的 身 份 , 若 真 有 誠 意 面 對 選 民 , 更 應 辭 去 議 員 職 務 , 否 則 就 是 將 黨 的 重 要 性 , 凌 駕 在 公 職 之 上 , 是 對 選 民 的 一 種 侮 辱 ! 筆 者 欣 賞 兩 人 勇 於 承 認 過 錯 的 態 度 , 也 不 認 為 一 個 人 一 經 犯 錯 便 永 不 超 生 , 但 要 得 到 別 人 的 原 諒 , 先 要 表 達 出 應 有 的 誠 意 , 與 其 要 別 人 考 慮 應 否 彈 劾 , 何 不 自 己 引 退 , 詹 培 忠 當 日 「 死 撐 到 底 」 , 結 果 自 招 其 辱 !

    對 於 兩 名 堅 決 否 認 的 議 員 , 是 一 個 極 需 小 心 處 理 的 課 題 , 正 如 在 普 通 法 下 疑 點 利 益 應 歸 於 被 告 。 首 先 , 記 者 當 日 所 描 述 的 是 否 全 部 事 實 , 還 是 加 入 了 本 身 的 推 測 ? 值 得 深 究 。 歷 史 告 訴 我 們 , 有 些 記 者 曾 經 誤 將 馮 京 作 馬 涼 , 其 中 最 著 名 的 例 子 , 是 有 記 者 在 酒 樓 聽 見 邵 善 波 向 基 督 教 界 人 士 推 銷 有 關 推 委 會 的 看 法 , 以 為 中 方 幕 後 影 響 宗 教 界 人 士 , 誰 知 見 報 後 才 發 現 那 人 是 盧 龍 光 ! 當 傳 媒 對 公 職 人 員 有 比 一 般 人 高 的 道 德 要 求 時 , 不 要 忘 記 對 所 有 報 導 亦 要 有 更 嚴 格 的 求 證 標 準 。 其 次 , 單 憑 某 議 員 與 一 名 陪 唱 女 郎 先 後 進 入 酒 店 , 不 足 以 構 成 充 份 的 證 據 , 證 明 對 方 宿 娼 , 畢 竟 這 是 關 乎 別 人 一 生 清 譽 的 事 , 沒 有 確 鑿 的 證 據 , 不 能 妄 下 結 論 , 因 為 , 無 論 對 方 事 後 如 何 解 釋 , 總 會 有 人 半 信 半 疑 , 求 證 是 作 為 記 者 的 天 職 , 不 能 因 為 新 聞 的 轟 動 性 而 犧 牲 無 合 理 懷 疑 的 大 前 題 。 當 然 , 若 果 兩 名 議 員 真 有 其 事 而 繼 續 狡 賴 , 將 來 被 揭 發 的 話 , 必 會 受 市 民 唾 棄 !

    議 員 身 為 輿 論 領 袖 和 社 會 人 士 的 典 範 , 必 須 留 心 本 身 的 操 守 , 同 樣 , 傳 媒 作 為 社 會 的 監 察 力 量 , 對 本 身 的 操 守 亦 不 能 掉 以 輕 心 !

    後 記 : 本 星 期 發 生 另 一 宗 令 人 髮 指 的 事 件 , 就 是 一 名 父 親 懷 疑 性 侵 犯 十 個 月 大 的 女 兒 , 若 事 情 屬 實 , 這 樣 禽 獸 不 如 的 父 親 , 可 說 完 全 喪 失 作 為 父 親 應 有 的 操 守 ! 但 多 份 報 章 拍 下 了 受 害 女 嬰 及 其 母 親 的 照 片 , 雖 然 在 刊 登 時 打 了 「 格 仔 」 , 但 這 完 全 是 不 必 要 的 , 任 何 風 化 案 受 害 人 的 身 份 應 受 保 障 , 以 免 她 被 親 友 認 出 , 造 成 對 當 事 人 的 傷 害 , 這 是 傳 媒 應 有 的 操 守 ! 若 有 好 事 之 徒 憑 報 章 所 提 供 的 背 景 資 料 , 加 上 當 事 人 的 衣 物 特 色 認 出 她 們 , 在 女 嬰 長 大 後 向 她 重 提 舊 事 , 傳 媒 難 辭 其 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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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999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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