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看內地有居港權人士為兄弟姊妹龔 立 人 博 士香 港 中 文 大 學 崇 基 學 院 神 學 組 助 理 教 授 根 據 政 府 的 中 期 報 告 , 港 人 在 內 地 有 居 港 權 的 人 士 接 近 一 百 六 十 萬 。 又 按 著 合 理 時 間 來 港 的 原 則 , 他 們 將 會 在 未 來 十 至 十 五 年 分 批 來 港 定 居 。 對 大 部 份 港 人 來 說 , 這 是 一 個 令 人 不 安 的 信 息 。 當 我 們 一 方 面 為 維 護 司 法 獨 立 時 , 另 一 方 面 , 我 們 卻 要 為 此 負 出 一 個 沉 重 的 代 價 。 究 竟 我 們 何 去 何 從 呢 ? 修 改 法 律 是 否 一 個 可 行 的 方 法 呢 ? 第 一 , 在 尊 重 司 法 獨 立 大 原 則 下 , 終 審 庭 的 判 決 可 說 是 一 個 最 後 的 裁 決 , 再 沒 有 被 推 翻 的 可 能 。 否 則 的 話 , 這 就 不 是 終 審 庭 了 。 推 翻 終 審 庭 的 判 決 是 對 終 審 庭 的 不 尊 重 和 蔑 視 。 所 以 , 要 求 人 大 對 基 本 法 解 釋 來 解 決 終 審 庭 判 決 帶 來 的 後 遺 症 就 是 否 定 終 審 庭 的 終 審 性 。 終 審 庭 就 失 去 其 意 義 了 。 第 二 , 然 而 , 問 題 又 要 說 回 來 , 終 審 庭 的 權 威 在 於 終 審 , 但 這 沒 有 保 證 它 的 判 決 是 公 正 和 正 確 的 。 例 子 , 就 是 前 白 人 南 非 政 權 對 反 對 種 族 隔 離 政 策 人 士 的 終 審 判 決 。 所 以 , 理 念 上 , 終 審 庭 是 終 審 , 但 實 際 上 , 它 的 判 決 可 能 是 錯 誤 的 。 但 基 於 司 法 獨 立 下 , 它 的 判 決 依 然 是 最 後 。 第 三 , 縱 使 終 審 庭 的 判 決 是 最 後 , 但 這 不 等 於 它 的 判 決 可 以 免 受 批 評 和 挑 戰 。 因 為 裁 決 的 合 法 性 不 應 只 基 於 地 方 的 法 律 , 更 應 受 制 於 道 德 和 國 際 法 律 的 合 法 性 。 當 然 , 後 兩 者 對 地 方 法 律 有 否 約 束 力 是 一 個 問 題 , 但 他 們 的 存 在 卻 指 出 終 審 庭 的 判 決 是 最 後 , 但 不 是 終 極 (ultimate) 。 第 四 , 終 審 庭 的 設 立 就 是 相 信 的 法 庭 的 宣 判 可 能 會 有 錯 誤 , 以 致 有 需 要 設 立 一 個 上 訢 的 機 制 。 此 外 , 終 審 庭 更 要 為 上 訢 的 過 程 下 一 個 終 止 符 。 否 則 , 上 訢 可 以 是 無 休 止 。 這 對 整 體 社 會 不 是 一 件 好 事 。 若 果 這 理 解 是 正 確 的 話 , 我 們 的 問 題 是 為 何 法 庭 的 判 決 會 有 錯 誤 呢 ? 因 為 法 律 的 行 使 不 是 想 像 中 黑 白 分 明 。 事 實 上 , 法 官 的 判 決 離 不 開 他 的 經 驗 , 而 他 的 經 驗 又 牽 涉 其 世 界 觀 和 法 律 傳 統 等 等 。 這 正 是 為 何 今 次 終 審 庭 的 判 決 牽 涉 著 中 英 法 律 觀 點 的 不 同 。 這 不 是 誰 是 誰 非 , 而 是 不 同 的 世 界 觀 。 第 五 , 當 我 們 強 調 司 法 獨 立 與 公 平 時 , 我 們 似 乎 假 設 著 法 律 可 以 跨 越 時 空 , 不 受 文 化 和 歷 史 對 它 的 理 解 。 然 而 , 這 假 設 不 一 定 成 立 的 , 因 為 經 驗 告 訴 我 們 , 立 法 時 對 該 法 律 的 解 釋 可 能 跟 廿 年 後 的 解 釋 並 不 一 樣 。 這 正 是 為 何 英 國 法 律 運 用 法 律 個 案 來 平 衡 或 延 續 法 律 的 傳 統 。 然 而 , 是 次 終 審 庭 的 宣 判 是 嶄 新 的 , 因 為 沒 有 案 例 可 參 考 。 但 究 竟 終 審 庭 作 解 釋 前 應 否 了 解 該 條 基 本 法 設 計 的 原 意 呢 ? 到 目 前 的 階 段 , 我 們 只 有 咬 緊 牙 根 迎 接 終 審 庭 判 決 所 帶 來 的 挑 戰 。 因 為 要 人 大 作 解 釋 就 是 推 翻 終 審 庭 的 終 審 性 ; 要 終 審 庭 修 改 它 的 判 決 是 自 打 咀 巴 。 修 改 基 本 法 不 是 不 可 行 , 但 是 太 長 遠 了 。 或 許 , 我 們 就 要 實 是 求 是 計 劃 迎 接 第 一 批 有 居 港 權 人 士 來 港 。 回 顧 五 、 六 十 年 代 , 香 港 豈 不 是 曾 接 收 數 以 十 萬 計 的 內 地 難 民 嗎 ? 不 錯 , 他 們 的 湧 入 曾 為 香 港 帶 來 社 會 的 不 安 , 但 另 一 方 面 , 他 們 又 為 香 港 的 工 業 提 供 勞 動 力 , 以 致 我 們 有 一 段 工 業 旺 盛 的 時 間 。 事 實 上 , 他 們 當 中 亦 有 很 多 可 培 育 的 人 才 , 並 成 為 今 日 社 會 的 精 英 。 然 而 , 今 日 的 新 移 民 又 是 否 能 發 揮 舊 日 那 般 的 創 造 力 呢 ? 當 然 , 我 們 不 能 漠 視 我 們 的 社 會 已 改 變 了 。 勞 動 密 集 不 再 是 我 們 社 會 工 業 的 特 式 。 此 外 , 按 政 府 統 計 , 有 居 港 權 的 內 地 人 有 半 數 或 以 上 沒 有 中 學 程 度 , 而 年 齡 亦 在 廿 歲 以 上 。 他 們 的 競 爭 力 和 適 應 力 亦 相 對 減 低 。 事 實 上 , 在 短 暫 的 時 間 ( 十 年 八 年 ) , 我 們 看 不 見 新 移 民 能 為 社 會 帶 來 明 顯 的 貢 獻 。 但 他 們 是 否 只 是 一 個 社 會 負 累 , 而 一 點 貢 獻 都 沒 有 呢 ? 或 許 , 我 們 就 不 應 以 負 累 和 貢 獻 給 他 們 定 位 , 而 要 看 他 們 為 我 們 的 兄 弟 姊 妹 。 前 東 西 德 的 統 一 就 是 一 個 例 子 。
| |
歡 迎 您 的 回 應 , 請 按 這 裡。
日期:1999年5月11日
|
基督教電子傳播中心
http://www.ceis.org 版權所有 Copyright © CEIS All Rights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