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六十七 屆(1995) 研經會 (完備的救恩(《 羅馬書 》的研究))
主講:鮑會園牧師
記錄:梁莊儀姊妹
第 二 講 - 世人的需要(羅一18-二15)
基 督 徒 虧 欠 了 世 人 福 音 的 債 , 世 人 都 需 要 福 音 , 有 何 憑 據 可 茲 證 明 人 們 都 有 此 等 需 要 呢 ? 有 一 位 學 者 前 往 印 度 探 望 宣 教 士 , 又 研 究 印 度 宗 教 的 情 形 。 後 來 他 向 自 己 的 宗 派 提 出 印 度 宗 教 的 制 度 較 基 督 教 更 完 善 , 並 質 疑 為 何 要 強 迫 他 們 接 受 基 督 教 。 就 讓 我 們 思 想 一 下 為 何 我 們 硬 要 將 福 音 傳 給 已 有 信 仰 的 人 。
在 解 釋 ( 羅 一 18) 時 , 不 免 出 現 兩 種 極 端 : ( 1) 有 人 說 神 就 是 愛 , 卻 從 不 談 神 就 是 忿 怒 。 但 ( 一 18) 卻 明 言 神 的 忿 怒 向 人 顯 明 。 ( 2) 有 人 則 說 神 常 向 人 發 怒 氣 , 神 跟 人 一 樣 擁 有 不 同 的 感 情 , 有 喜 樂 憂 傷 , 有 愛 有 恨 。 聖 經 明 言 神 是 位 正 直 公 義 的 神 , 若 是 如 此 , 祂 就 不 可 容 忍 那 些 跟 祂 公 義 抵 觸 的 事 情 發 生 。 就 如 為 父 的 以 正 當 的 方 式 來 教 導 兒 女 , 兒 女 竟 反 抗 他 , 父 親 不 能 不 為 此 而 不 動 怒 。 然 而 神 不 是 一 個 普 通 人 , 祂 是 絕 對 公 義 的 , 在 任 何 情 況 也 不 會 單 憑 感 情 用 事 , 也 會 按 著 絕 對 公 義 而 行 。
祂 創 造 人 類 , 受 造 者 竟 敢 頂 撞 祂 ; 祂 以 愛 來 教 導 人 , 人 卻 拒 絕 祂 的 愛 。 人 若 根 據 自 己 的 經 驗 , 並 世 上 所 存 在 的 事 情 , 他 們 必 能 看 出 世 上 有 一 位 掌 管 宇 宙 的 創 造 主 , 而 且 天 地 是 多 麼 的 美 麗 , 多 麼 的 偉 大 , 多 麼 的 有 次 序 , 人 又 豈 可 以 為 這 是 偶 然 而 生 ? 宇 宙 是 由 極 大 的 智 慧 所 創 造 、 所 保 存 的 ; 從 其 創 造 及 管 理 而 言 , 可 知 祂 是 大 能 者 , 祂 是 有 智 慧 的 。 人 看 見 這 一 切 後 , 仍 否 認 神 的 存 在 , 還 以 自 己 為 最 偉 大 、 最 有 智 慧 、 滿 有 能 力 。 然 而 當 神 創 造 人 時 , 祂 按 著 祂 的 形 像 造 人 , 所 以 人 需 要 一 位 讓 自 己 相 信 、 依 靠 、 較 自 己 為 大 的 神 ; 可 惜 人 否 認 神 的 存 在 , 心 中 又 沒 有 可 依 靠 者 , 欠 缺 了 安 全 感 , 頓 覺 空 虛 。 人 們 唯 有 作 成 一 些 東 西 , 如 飛 禽 、 走 獸 等 , 來 敬 拜 牠 們 , 代 替 神 的 權 威 , 讓 自 己 可 得 倚 靠 , 這 顯 出 其 不 虔 不 義 的 心 理 ; 「 不 虔 」 是 指 人 對 神 不 虔 敬 , 不 尊 神 為 神 ; 「 不 義 」 是 指 人 們 生 活 的 錯 誤 , 對 神 持 守 錯 誤 的 態 度 。 就 因 人 對 神 不 虔 不 義 , 神 向 人 發 怒 , 乃 絕 對 正 義 的 憤 怒 。 人 先 行 拒 絕 神 , 神 後 才 拒 絕 人 , 神 人 關 係 破 裂 , 神 人 之 間 不 可 來 往 , 永 遠 分 離 ; 人 被 神 定 罪 , 永 無 盼 望 , 這 就 是 聖 經 所 謂 「 永 遠 的 死 亡 」 。 然 而 人 不 甘 心 走 上 這 永 遠 滅 亡 的 道 路 , 總 得 為 自 己 設 想 得 救 的 方 法 , 他 們 自 以 為 不 需 要 神 , 但 又 利 用 自 己 的 方 法 達 致 神 的 要 求 , 為 要 自 己 拯 救 自 己 。 他 們 以 為 人 類 的 路 就 是 自 然 物 質 存 在 的 道 路 , 昆 蟲 、 走 獸 每 每 經 歷 一 段 生 命 歷 程 , 便 被 毀 滅 了 , 人 也 經 過 一 段 生 命 , 便 不 復 存 在 , 誰 曾 見 過 死 後 靈 魂 ? 誰 曾 經 歷 死 後 的 世 界 ? 這 只 是 用 以 麻 醉 人 心 的 思 想 , 人 跟 其 他 物 質 無 異 , 在 世 寄 居 幾 十 年 , 人 死 如 燈 滅 , 靈 魂 、 神 都 不 存 在 。 人 以 此 等 無 神 的 理 論 來 麻 醉 自 己 , 並 且 他 們 想 做 就 去 做 , 用 不 著 他 人 管 轄 , 按 自 己 的 喜 好 , 任 意 而 行 , 神 也 不 再 感 動 他 們 , 攔 阻 他 ( 羅 一 24) 。 從 前 , 人 們 以 同 性 戀 為 羞 恥 , 不 敢 公 然 談 論 ; 現 在 , 這 竟 成 了 公 開 誇 口 的 事 情 , 並 在 社 會 上 爭 取 權 益 ! 神 也 不 加 以 攔 阻 , 這 就 是 人 任 意 而 行 的 結 果 。 人 本 是 敗 壞 的 , 敗 壞 的 人 豈 可 憑 自 己 的 能 量 來 阻 攔 自 己 犯 罪 , 他 們 只 會 任 意 放 蕩 。
亦 有 人 不 依 賴 行 為 過 活 , 而 是 憑 著 自 己 的 良 心 生 活 , 然 而 人 們 能 否 以 正 直 的 生 活 來 預 備 前 路 ? 能 否 按 著 良 心 而 得 救 呢 ? ( 羅 二 12) 一 段 經 文 就 展 示 此 等 生 活 的 結 果 , 也 是 聖 經 中 討 論 良 心 最 清 楚 的 經 文 。 這 段 經 文 招 來 不 少 的 批 評 , 因 經 文 言 及 , 不 論 人 有 沒 有 律 法 , 神 總 按 著 行 為 來 審 判 , 這 樣 看 來 , 神 似 是 不 公 平 的 。 保 羅 為 我 們 解 釋 真 理 : ( 14) 說 「 律 法 上 的 事 」 , 不 是 指 全 律 法 , 乃 是 指 出 律 法 上 的 一 些 事 情 。 如 我 們 未 信 耶 穌 前 , 未 曾 聽 聞 猶 太 人 的 律 法 或 舊 約 律 法 , 若 神 按 著 這 些 律 法 來 定 我 們 的 罪 , 我 們 都 受 冤 。 雖 然 如 此 , 我 們 卻 知 道 律 法 上 的 一 些 事 情 , 如 孝 敬 父 母 、 己 所 不 欲 勿 施 予 人 等 , 我 們 就 按 著 本 性 而 行 ; 從 此 就 表 明 我 們 心 靈 有 律 法 上 的 事 。 剛 才 我 來 這 裡 的 途 中 , 正 當 下 雨 。 一 位 女 士 抱 著 小 孩 , 險 些 滑 倒 , 若 她 真 的 跌 倒 , 我 應 怎 麼 辦 ? 按 著 我 的 本 性 而 行 , 我 應 攙 扶 她 , 但 若 如 此 行 , 也 許 會 招 來 批 評 , 說 我 不 謹 慎 、 不 禮 貌 , 失 掉 傳 道 人 的 身 份 等 。 若 我 多 作 考 慮 , 我 就 不 是 按 著 本 性 而 行 應 作 之 事 。 反 之 , 我 成 了 律 法 上 的 事 , 心 中 自 然 的 反 應 表 達 出 我 知 道 愛 人 是 對 的 。 假 若 我 沒 有 據 此 而 行 , 我 無 法 向 神 交 待 。 不 論 人 得 救 與 否 , 我 們 都 有 神 的 形 像 , 都 有 律 法 上 的 事 , 我 們 知 道 應 如 何 行 , 這 樣 人 要 為 自 己 行 為 而 付 上 負 責 。 然 是 沒 有 人 可 在 神 面 前 說 應 行 的 已 行 , 不 應 行 的 一 樣 也 不 行 。 人 有 兩 種 思 想 互 相 較 量 , 一 方 說 你 這 樣 行 是 對 的 , 另 一 方 則 說 你 當 行 的 沒 有 行 , 你 這 樣 行 是 錯 的 。 這 就 是 ( 15) 所 說 : 「 或 以 為 是 , 或 以 為 非 」 。 根 據 這 標 準 來 衡 量 , 世 上 並 無 完 全 人 , 人 本 是 敗 壞 的 , 即 使 過 著 多 麼 正 直 、 謹 慎 的 道 德 生 活 , 卻 不 可 說 自 己 的 行 為 全 對 。
除 此 之 外 , 人 若 謹 守 律 法 , 豈 不 是 可 得 救 恩 ? 但 保 羅 卻 說 人 守 律 法 , 也 不 可 叫 人 得 救 , 人 可 以 通 曉 神 的 律 法 , 甚 以 律 法 來 責 備 人 , 但 他 們 能 否 全 然 行 了 律 法 呢 ? 不 , 責 備 人 的 , 自 己 也 會 犯 罪 。 即 使 人 完 全 守 住 律 法 , 也 不 能 說 已 得 救 了 , 因 保 羅 說 神 並 無 賜 人 得 救 、 得 生 命 的 律 法 , 律 法 只 是 叫 人 知 罪 ( 三 19-20) 。 舊 約 先 知 曾 用 準 繩 來 比 喻 以 色 列 人 ; 當 泥 水 匠 建 牆 時 , 他 運 用 準 繩 , 作 為 標 準 , 就 可 量 度 直 線 。 若 人 們 以 準 繩 來 量 度 檯 椅 , 發 現 檯 椅 都 歪 斜 了 , 準 繩 可 否 令 檯 椅 變 得 正 直 呢 ? 律 法 是 神 絕 對 的 標 準 , 若 人 偏 離 律 法 , 律 法 不 能 將 人 改 正 過 來 。 在 《 加 拉 太 書 》 中 , 保 羅 將 律 法 喻 為 啟 蒙 的 師 傅 , 師 傅 只 會 教 導 小 孩 如 何 過 活 。 人 生 亦 復 如 此 , 人 在 律 法 前 , 知 道 自 己 都 偏 離 神 的 標 準 , 知 道 自 己 不 可 依 賴 自 己 作 個 完 全 人 , 律 法 催 逼 我 們 來 到 基 督 的 跟 前 。 人 若 冀 盼 靠 律 法 得 救 , 他 就 自 己 定 自 己 的 罪 。 我 們 不 可 依 靠 自 己 的 行 為 、 道 德 、 良 心 、 律 法 來 得 救 , 因 為 天 下 人 間 沒 有 賜 下 別 的 名 , 只 有 耶 穌 基 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