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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 港 社 會 近 年 為 著 香 港 民 主 發 展 的 問 題 有 廣 泛 的 討 論 和 爭 議 , 當 特 首 提 出 的 政 改 方 案 受 到 一 些 民 主 派 議 員 質 疑 和 反 對 之 後 , 政 府 為 著 方 案 是 否 可 於 立 法 會 獲 得 三 分 之 二 議 員 通 過 的 事 積 極 進 行 遊 說 , 社 會 輿 論 也 為 政 改 方 案 中 沒 有 訂 立 普 選 時 間 表 而 爭 議 不 休 , 甚 至 有 人 號 召 十 二 月 四 日 上 街 遊 行 , 表 達 不 滿 , 希 望 政 府 修 訂 動 議 , 也 希 望 議 員 不 要 投 票 支 持 原 政 改 方 案 。 那 麼 , 基 督 徒 當 如 何 回 應 這 「 政 改 爭 議 」 的 事 呢 ?
爭 議 問 題 的 關 鍵
我 認 為 爭 議 問 題 的 關 鍵 包 括 以 下 兩 項 :
- 對 《 基 本 法 》 第 四 十 五 條 「 行 政 長 官 的 產 生 辦 法 」 內 所 說 : 「 根 據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實 際 情 況 和 循 序 漸 進 的 原 則 而 規 定 , 最 終 達 至 由 一 個 有 廣 泛 代 表 性 的 提 名 委 員 會 按 民 主 程 序 提 名 後 普 選 產 生 的 目 標 。 」 這 條 文 的 理 解 和 對 全 民 普 選 期 望 的 分 歧 。
- 對 《 基 本 法 》 第 六 十 八 條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立 法 會 由 選 舉 產 生 。 立 法 會 的 產 生 辦 法 根 據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實 際 情 況 和 循 序 漸 進 的 原 則 而 規 定 , 最 終 達 至 全 部 議 員 由 普 選 產 生 的 目 標 。 」 這 條 文 的 理 解 和 對 全 部 議 員 由 普 選 產 生 這 期 望 的 分 歧 。
由 於 按 《 基 本 法 》 附 件 一 規 定 二 零 零 七 年 以 後 各 任 行 政 長 官 的 產 生 辦 法 , 以 及 按 《 基 本 法 》 附 件 二 規 定 二 零 零 七 年 以 後 立 法 會 的 產 生 辦 法 和 法 案 、 議 案 的 表 決 程 序 , 如 需 修 改 , 其 中 一 項 條 件 都 是 須 經 立 法 會 全 體 議 員 三 分 之 二 多 數 通 過 , 所 以 政 府 現 時 提 出 的 政 改 方 案 便 受 制 於 是 否 獲 得 三 分 之 二 的 立 法 會 議 員 票 數 。 在 政 府 的 立 場 , 修 訂 方 案 已 把 二 零 零 七 年 行 政 長 官 推 選 委 員 會 的 人 數 由 八 百 人 增 至 一 千 六 百 人 , 以 及 二 零 零 八 年 立 法 會 議 席 由 目 前 六 十 席 增 加 至 七 十 席 , 其 中 分 區 直 選 議 席 由 三 十 席 增 加 至 三 十 五 席 , 又 把 功 能 議 席 中 區 議 會 的 一 席 代 表 增 加 至 六 席 , 已 是 進 步 , 若 此 政 改 方 案 遭 否 決 , 便 只 會 原 地 踏 步 保 留 原 方 案 。 但 有 些 人 對 於 政 改 方 案 內 容 沒 有 設 立 雙 普 選 時 間 表 感 到 失 望 , 認 為 普 選 是 遙 遙 無 期 。 因 此 , 爭 議 的 焦 點 是 民 主 發 展 的 進 程 如 何 配 合 《 基 本 法 》 條 文 中 「 根 據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實 際 情 況 和 循 序 漸 進 的 原 則 」 而 進 行 。
爭 議 方 案 的 討 論
我 認 為 《 基 本 法 》 條 文 內 已 包 含 了 行 政 決 策 和 磋 商 共 議 的 幅 度 成 份 , 不 論 施 政 者 與 老 百 姓 都 應 該 互 相 尊 重 並 和 諧 討 論 , 又 透 過 合 法 的 方 式 去 表 達 意 見 , 包 括 發 表 言 論 及 和 平 遊 行 等 , 各 人 喜 歡 哪 些 表 達 個 人 意 見 的 方 式 是 不 應 受 到 別 人 干 預 的 。 除 了 那 些 明 顯 地 違 反 聖 經 真 理 的 政 策 及 法 律 ( 如 「 性 傾 向 歧 視 法 」 和 「 賭 波 合 法 化 」 等 ) 的 制 訂 以 外 , 對 於 一 些 相 對 性 的 的 政 策 及 法 律 ( 如 「 選 舉 方 式 」 和 「 普 選 時 間 表 」 等 ) 的 制 訂 , 動 輒 以 宗 教 領 袖 的 特 殊 身 份 影 響 教 徒 作 出 判 斷 和 回 應 的 方 式 , 我 認 為 是 不 合 宜 的 , 因 為 超 越 了 聖 經 給 信 徒 指 示 的 範 疇 。
政 教 分 離 的 實 況
舊 約 聖 經 記 述 擔 任 先 知 、 祭 司 和 士 師 的 撒 母 耳 對 以 色 列 人 的 管 治 和 指 示 的 方 式 ( 參 撒 上 三 19-21, 七 15-17 ) , 並 不 適 用 於 今 日 的 社 會 。 因 為 那 時 的 以 色 列 屬 於 「 神 治 」 國 度 , 以 聖 經 的 誡 命 律 例 典 章 為 法 律 的 條 文 , 社 會 運 作 的 方 式 是 「 政 教 合 一 」 。 今 日 的 社 會 卻 屬 於 「 人 治 」 國 度 , 由 人 通 過 立 法 程 序 制 訂 法 律 條 文 , 社 會 運 作 的 方 式 是 「 政 教 分 離 」 。 所 以 宗 教 領 袖 可 以 就 道 德 性 的 問 題 給 予 意 見 , 但 不 宜 對 非 道 德 性 而 屬 相 對 性 的 政 治 問 題 加 以 干 預 。 新 約 聖 經 指 示 我 們 「 為 主 的 緣 故 , 要 順 服 人 的 一 切 制 度 , 或 是 在 上 的 君 王 , 或 是 君 王 所 派 罰 惡 賞 善 的 臣 宰 。 」 ( 彼 前 二 13-14 ) 又 「 為 萬 人 懇 求 、 禱 告 、 代 求 、 祝 謝 , 為 君 王 和 一 切 在 位 的 也 該 如 此 , 使 我 們 可 以 敬 虔 端 正 , 平 安 無 事 的 度 日 。 」 ( 提 前 二 1-2 )
總 結
總 的 來 說 , 基 督 徒 首 要 做 的 事 , 是 為 首 長 領 袖 和 政 制 發 展 祈 禱 代 求 。 以 個 人 名 義 對 有 關 問 題 表 達 意 見 或 遊 行 表 達 都 是 自 由 參 與 的 , 但 盲 目 的 跟 風 、 漫 罵 的 言 論 或 非 理 性 的 抗 爭 卻 是 不 合 宜 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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