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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 農 獲 撤 銷 控 罪
幾 天 前 粉 嶺 法 院 法 官 撤 銷 去 年 十 二 月 世 貿 期 間 、 在 港 示 威 被 拘 控 的 南 韓 農 民 尹 一 權 的 非 法 集 會 控 罪 , 理 由 是 香 港 警 方 較 少 處 理 外 國 疑 犯 , 辨 認 外 國 人 的 能 力 較 弱 , 認 人 手 續 不 可 靠 , 又 因 為 警 方 沒 有 提 供 錄 影 帶 證 明 當 日 有 份 非 法 集 會 的 就 是 被 告 , 因 此 法 官 決 定 撤 銷 對 被 告 的 指 控 。 連 同 他 在 內 , 去 年 世 貿 期 間 被 拘 控 的 十 四 名 韓 農 全 部 相 繼 獲 撤 銷 控 罪 。 對 於 此 事 , 香 港 某 宗 教 領 袖 隨 即 對 引 述 法 庭 的 判 決 、 來 對 傳 媒 批 評 香 港 警 方 當 日 下 決 定 拘 捕 示 威 者 是 犯 了 很 大 的 錯 誤 , 並 批 評 警 方 在 無 充 分 證 據 下 拘 捕 示 威 者 , 無 尊 重 人 權 , 無 理 會 示 威 者 的 需 要 , 他 更 表 示 覺 得 拘 捕 行 動 是 恥 辱 。 無 疑 地 , 該 宗 教 領 袖 對 被 拘 控 的 韓 農 給 予 很 大 的 支 持 , 只 是 他 的 言 論 叫 我 深 感 不 安 。
受 害 人 叫 人 受 害
我 個 人 十 分 同 情 韓 農 的 困 苦 處 境 , 正 如 我 在 過 去 多 次 透 過 《 牧 台 》 鼓 勵 信 徒 關 注 窮 人 苦 況 和 伸 出 同 情 之 手 , 又 批 評 各 種 貿 易 不 公 之 事 。 在 二 零 零 五 年 發 表 的 包 括 : 《 貧 富 懸 殊 下 的 歧 視 剝 削 》 ( 6 月 12 日 ) 、 《 貿 易 公 義 , 憐 憫 窮 人 》 ( 12 月 11 日 ) 和 《 富 國 酒 肉 臭 , 窮 國 凍 死 骨 》 ( 12 月 18 日 ) 。 然 而 我 仍 堅 信 社 會 應 當 在 捍 衛 人 權 與 維 護 法 紀 兩 者 之 間 取 得 合 情 合 理 的 平 衡 。 當 我 見 到 韓 農 和 世 上 眾 多 被 剝 削 的 窮 人 痛 苦 無 助 的 呼 喊 時 , 我 的 心 很 痛 。 但 當 我 見 到 香 港 負 責 維 護 法 紀 的 警 員 連 日 來 辛 勞 值 勤 , 卻 因 要 執 行 職 務 阻 擋 示 威 者 衝 擊 世 貿 會 場 而 被 人 肆 意 襲 擊 受 傷 , 又 心 靈 受 壓 , 被 人 批 評 無 力 阻 止 化 解 本 港 自 一 九 六 七 年 以 來 最 嚴 重 的 暴 動 爆 發 , 又 被 指 斥 拘 捕 示 威 者 的 行 動 為 恥 辱 時 , 我 的 心 也 很 痛 。
妄 言 批 評 成 論 斷
維 護 公 義 是 正 確 的 , 但 是 否 可 以 維 護 公 義 為 由 亳 無 愛 心 地 襲 擊 那 些 值 班 執 勤 的 警 員 呢 ? 受 剝 削 欺 壓 的 示 威 者 雖 然 有 值 得 人 同 情 憐 憫 的 處 境 , 卻 沒 有 違 反 香 港 法 紀 襲 擊 警 務 人 員 的 權 柄 。 當 警 方 在 遭 到 違 法 衝 擊 和 暴 動 襲 擊 , 經 鐵 馬 阻 攔 和 使 用 胡 椒 噴 霧 仍 無 法 平 息 暴 亂 後 , 採 取 行 動 拘 捕 一 些 他 們 相 信 是 違 反 法 紀 的 示 威 者 , 並 按 法 律 程 序 交 由 法 庭 審 理 , 那 又 怎 算 是 恥 辱 呢 ? 如 果 有 人 肆 意 採 取 暴 力 對 付 一 些 手 無 寸 鐵 的 和 平 示 威 者 , 那 才 是 恥 辱 。 按 當 天 衝 擊 行 動 的 實 況 , 並 香 港 的 法 治 精 神 , 警 方 在 示 威 暴 動 現 場 拘 捕 一 些 他 們 相 信 是 滋 事 暴 徒 的 人 , 然 後 搜 集 證 據 控 告 他 們 , 是 執 法 人 員 維 護 法 治 社 會 安 寧 的 職 責 。 當 法 庭 審 理 後 , 若 認 為 拘 控 程 序 不 當 或 證 據 不 足 而 撤 銷 被 告 的 控 罪 , 可 能 是 錯 誤 拘 捕 , 但 也 可 能 只 是 檢 控 過 程 出 錯 或 搜 證 困 難 以 致 無 法 給 予 法 庭 接 納 的 證 供 和 證 據 , 但 是 否 因 撤 銷 控 罪 便 足 以 完 全 證 明 被 告 是 清 白 的 呢 ? 世 間 上 確 有 一 些 無 辜 定 罪 入 獄 的 事 , 但 也 有 不 少 惡 人 因 擅 長 鑽 法 律 漏 洞 而 逍 遙 法 外 。 聖 經 說 : 「 有 些 人 的 罪 是 明 顯 的 , 就 先 受 審 判 ; 有 些 人 的 罪 是 後 來 才 顯 露 出 來 的 。 」 ( 提 摩 太 前 書 五 24 新 譯 本 ) 我 深 信 「 眾 人 都 必 須 在 基 督 的 審 判 臺 前 顯 露 出 來 , 使 各 人 按 著 本 身 所 行 的 , 或 善 或 惡 , 受 到 報 應 。 」 ( 哥 林 多 後 書 五 10 新 譯 本 ) 未 到 基 督 的 審 判 臺 前 , 黑 暗 中 的 隱 情 不 一 定 可 以 照 出 , 人 心 裡 的 動 機 不 一 定 可 以 顯 明 ( 參 哥 林 多 前 書 四 5 ) , 那 麼 我 們 的 批 評 很 可 能 會 變 為 妄 言 論 斷 , 那 就 是 違 反 登 山 寶 訓 裡 主 耶 穌 的 教 導 了 ( 參 馬 太 福 音 七 1~5 ) 。
公 義 慈 愛 須 平 衡
香 港 是 一 個 和 平 的 社 會 , 跟 南 韓 街 頭 經 常 發 生 大 學 生 暴 力 示 威 的 處 境 確 有 天 壤 之 別 。 香 港 人 多 年 來 追 求 在 捍 衛 人 權 與 維 護 法 治 兩 者 之 間 取 得 合 情 合 理 的 平 衡 , 正 如 公 義 的 實 踐 和 慈 愛 的 施 予 必 須 取 得 合 情 合 理 的 平 衡 一 樣 。 聖 經 說 : 「 慈 愛 和 誠 實 彼 此 相 遇 ; 公 義 和 平 安 彼 此 相 親 。 」 ( 詩 篇 八 十 五 10 ) 香 港 社 會 需 要 的 是 「 行 公 義 、 好 憐 憫 , 存 謙 卑 的 心 與 神 同 行 」 的 光 明 見 證 人 ( 參 彌 迦 書 六 8 ) 。 願 主 賜 我 們 屬 靈 的 眼 光 、 公 義 的 行 為 、 慈 愛 的 心 腸 , 又 體 恤 別 人 , 與 神 同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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