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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9/01

主題:「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主耶穌的詮釋與挑戰 -- 專欄: 釋經探微

作者: 張偉怡 -- (黃竹街堂傳道)


登山寶訓被喻為更高的義,被認為是勝過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故此傳統認定耶穌的教導,特別是有關道德倫理的標準,必然比舊約的律法有更高的標準。然而,耶穌的言論往往難以執行,如馬太福音五章27-30節有關論姦淫的經文,提及剜眼、砍手的教導。1馬太福音第五章一系列有關「你們聽見有話說…只是我告訴你們…」的教導,表達耶穌對舊約律法的看法,並為此提出了祂的見解。然而,我們應該如何理解耶穌對這些律法的詮釋呢?

馬太福音五章38節延續了登山寶訓在第五章的慣用結構,「你們聽見有話說:以眼還眼,以牙還牙。'只是我告訴你們:不要與惡人作對。」,這種表達方式一方面反映了耶穌對當時律法似乎有其另一方面的看法,然而,正如耶穌在上文一再的強調,祂對律法的態度:「我來不是要廢掉,乃是要成全。」(太五17)故此,耶穌並非要(他亦沒有)廢掉「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的條例2;事實上,這條例為報仇的行動定下了界線,以保障雙方不致陷入報復的循環中,本身是一條良好的條例。

然而,若耶穌只是希望提醒當代人對律法的錯誤理解及運用3,並回朔舊約對報復的應有態度,耶穌沒有必要重新建立一套具爭議性又難以解釋及應用的新法則。4事實上,我們需要必須重新為耶穌所說的命令定位,因為連祂自己亦沒有遵行此命令。約翰福音十八章19-24節記載了耶穌被大祭司盤問的情況,當中記載了一個差役因為耶穌的話用手掌打祂,而耶穌並沒有「連另一臉也轉過來由他打」,相反地,祂義正辭嚴地反駁:「我若說得不是,你可以指證那不是;我若說的是,你為甚麼打我?」(約十八23)在此處耶穌明顯地沒有按照祂的教導而行,甚至亦違反了「不要與惡人作對」的命令;因為「作對」不單指到「採用武力去實行自衛」,亦可指到「在法庭上抗辯對方不公平的控告」5。事實上,觀乎耶穌在世的生活行徑慣例,我們不單難以辯說耶穌本著「不要與惡人作對」的教導行事,甚至耶穌與當時宗教領袖的衝突亦是福音書要突顯的主題之一。

故此,在此處耶穌非要建立另一個法則,硬加於眾人身上,祂亦並非為人性的報復心態及以己身權利為關注點的限制,提供出路,又或是置之四海皆準的「宇宙性原則」,相反地,作者引用祂的另一極端處理方式之解答,一種「反話式」(不合理)的回覆:「不要與惡人作對」,讓聽眾及讀者們重新思考「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的合理性。

「以眼還眼,以牙還牙」本身便具有阻嚇性的目的,特別是其本身是「以命償命」為基礎的律法延伸。6故此,以金錢賠償的執行不單衍生了個人主義的現象,亦同時減輕了律法的阻嚇性。7耶穌在此要強調律法本身具有的阻嚇性目的,以「反話」的方式,指出「惡人作惡、百姓受苦」的荒謬,因為沒有律法的阻嚇,我們將會喪失尊嚴、生命、法理上及個人財物上的保障,這正是耶穌所提供的四個不同的處境—打臉、外衣被拿、強逼走路及借貸。

耶穌的關注點是「個人」還是「律法」?似乎主耶穌以「極端式」的回覆,同時對應兩個不同的關注。一方面,耶穌不是在律法上多加法則或詮釋,而是要聽眾反思律法的合法性,重申了「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的真義,是具阻嚇性及保障性的。另一方面,耶穌把此律法以個人化形式出現8,不是提出另一個律法的準則或道德的標準,而是透過「反話」的諷刺性,指出人的限制及現況的荒謬,甚至要對當時多種的聽眾作出提醒及挑戰。9

有學者認為「”馬太”對律法的雙重詮釋,容讓猶太基督徒和外邦基督徒在不同價值觀、生活傳統和習慣上,可以互相兼容。」10筆者則推前一步,耶穌的教訓似乎是多面的,對當時每一聽眾均具有效力,一是對那些對「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看成為理所當然的合法報復途徑的外邦人;二是那些高舉個人權利的猶太人;三是對執行律法的宗教領袖提出了執行律法的真正挑戰。主耶穌的詮釋的著重點並非應不應「與惡人作對」,對在這荒謬不公社會中的基督徒來說,不以報復或以維護個人利益的心態去面對「惡人」的同時,仍應維護律法與公義的施行。

1.Pheme Perkins, “Ethics” in The Anchor Bible Dictionary, ed. David Freedman(New York : Doubleday, 1992), Vol. II, 658-9.
2.Roland H. Worth, Jr., The Sermon on the Mount: Its Old testament Roots (New York: Paulist Press, 1997), 227. 
3.「以眼還眼,以牙還牙」這種懲罰的原則,在古近東的研究中,被稱為「報復法」(lex talionis),有學者指出這與公元前二千多年的漢謨拉比法典(The Code of Hammurabi)及耶穌時代所用的羅馬法典(The Roman Law of the XII Tables and Aeschyus)中記載有類似的地方。而「報復法」(lex talionis)這種觀念卻很容易衍生出報復的心態,甚至在伊斯蘭世界至今仍按字面執行此條例,並以此為合法的最高刑罰。參H. B. Huffmon, “Lex Talions” in The Anchor Bible Dictionary, Vol. IV, 321-2.
4.舊約的倫理亦有從不同的角度,處理報復的課題,如利未記十九章18節記載「不可報仇,也不可埋怨你本國的子民,卻要愛人如己,我是耶和華。」耶穌若要指出當時人對律法的錯誤理解及報復心態的問題,祂可以直接引用以上經文,並不需要建立另一在傳統以外,較具爭議性的「不與惡人作對」之命令。
5.周天和,《山上寶訓的研究》,頁354-5。
6.「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的字句,引自摩西五經中的「條例」,當中直接地用上「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的經文,只有三處(出廿一22-25;利廿四19-20;申十九21),其描述均與「以命償命」的情況有關。
7.若按照字面去執行「以眼還眼,以牙還牙」這條例,以損害傷害人者的眼或牙,去補償受害者,只會達到雙輸的局面,這做法並不合理;因而當時拉比的口頭教導改變了其執行法則,以金錢賠償代替,其中Mishnah亦有對「用巴掌打」人的賠償條文。在這種口頭教導的傳統下,原本約束人報復的立法原意的色彩漸褪,取而代之的是一種對己身權利的爭取,因為在新的執行法則下,一切受損害的情況均被量化為金錢,故此受害者的關注便轉至其合法權利上。Walter Wink, “Beyond Just War and Pacifism: Jesus’ Nonviolent Way” Review & Expositor 89 (Spr 1992): 200.
8.James Davis, Lex Talionis in Early Judaism and the Exhortation of Jesus in Matthew 5:38-42 (London: T&T Clark, 2005), 149.
9.事實上,耶穌並沒有提供答案或另外的規條,然而,荒謬所帶來的問題更能幫助人心產生真正的轉變。有一點值得我們留意的是,當時的聽眾比我們更容易接受耶穌所說的是「反話」,因為他們沒有「耶穌所說的便是真理」的包袱。
10.黃根春,<早期基督宗教從不同宗教文化中崛起—馬太詮釋猶太律法的含意>《建道學刊》第廿七期(2007年1月):頁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