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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8/09
主題:看羅馬書3:21-26的「義」 -- 專欄: 釋經探微
作者: 陳紅宇 -- (太子堂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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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卷羅馬書都環繞著『因信稱義』這道理,3:21- 31更被稱為最早期的基督教福音中心。而在v21-26這段經文中,「義」這字出現七次,其中是有數個不同的含意。 頭兩次分別見於v21及v22「神的義」,這是指到「神稱人為義的義」或「神賜給人的義」,並不是談及神本性的義。1v21的「義」是在律法以外顯明,然而又有律法和先知為證,意即這個「義」與律法無關,因不能靠行律法而得;然而這個「義」卻有「律法和先知」為證,「律法和先知」是指到舊約,即指這個「義」是經得起舊約的驗證。v22清楚講到這「義」是會加給一切相信基督的人,這與v26最後一個「義」的意思相仿。 第三次出現於v24「稱義」,這是用來表明被稱義的人的地位和關係。就如犯法的人被定罪,然而有別人替他擔罪,他有罪的問題便在法律面前得以解決,這完全與他的性格及道德質素無關。在希臘文原文中的「稱義」(dikaiou,menoi是被動式,應翻譯為「被稱為義」)是置於句首,2可見是這小段落的重點所在,緊接著的是「白白地」(dwrea.n),在這之後是闡明其方法,如何能白白地被稱為義:(1) 他(神)的恩惠;(2) 藉著在基督裡的救贖;(3) 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3而接著的「憑著耶穌的血」及「藉著人的信」是用以補充「挽回祭」。4 第四及第五次出現的「義」分別在v25下「顯明神的義」及v26的「顯明他的義」,在原文中是用完全相同的片語(e;ndeixin th/j dikaiosu,nhj auvtou/),直譯為「為要彰顯祂的義」。5這與v26第六次出現的「義」字「使人知道祂自己為義」意思相仿,都是表明神的屬性。最後一次出現的「義」字見於v26下,與v21及v22意思相仿,不再贅述。 在這數節的經文看到「神自己為義」及「稱信耶穌的人為義」這兩方面的關係。按著神公義的原則,犯罪的就應當受刑罰。6雖然人只要相信便可白白的得以被稱為義,但這恩典是以高昂的代價換取:藉著耶穌在十字架上所流的血,人才得以從罪的權勢中被救贖出來,而神公義的要求亦得到滿足。 1鮑會園:《羅馬書》,天道聖經註釋,(香港:天道書樓,199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