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當事人說                           吳主光

最近,聽聞加拿大一間教會鬧大分裂(不是列平),結果牧者辭職,教會建堂快將成功之際,遇到這樣的事,使教會大大創傷,不少執事和會眾都離開教會。

由此,挑起筆者一些感觸:

1.任何人,都不應該因為一個人的得或失,而傷害到神的教會。要知道,教會是主用自己的血和生命,所買贖的。好不容易才救到一個人的靈魂。如果因為自己一個人的得失,而絆倒人,怎對得住主?怪不得主形容絆到一個人,不如謀殺這個人(將大磨石綁在這人頸項上,丟在海裡)。

2.任何意見,有對與不對;有半對錯與大半對大半錯;有全對全錯;有絕對有絕謬…….其實,這些爭拗都只不過是證明「一己」而已,有沒有想到主受辱,別人被絆倒,教會因而倒退?如果不是為信仰真理的問題,為何一定要拼命爭,要證明自己是對的呢?

3.這不是說,任何意見都不要發表。我乃是說,發表自己的意見,要「有效」。如果「無效」,或是「反效果」,為何一定要發表呢?為何不說出來就不舒服呢?為何要自己舒服,而不是要造就人,和要主因自己得榮耀呢?

4.有效的意見,第一,應該是造就性的,不是拆毀性的。「說方言」是造就自己,但與聽見的人無效,聖經尚且教我們不要說.或「寧可說五句造就人的話,強如萬句方言」,何況說拆毀性的話呢?

5.第二,應該是對當事人說。若在背後說,不但無效,因為最需要聽的人,聽不到;最不需要聽的人,被絆倒了;當事人的名譽很不公平地被拆了。因此背後批評和拆毀人的話,不但不該說,而且是卑鄙、無禮、惡毒、出於那惡者的。凡聽見的人都應該對他說:「你為何要對我說這樣的話呢?你想拉攏我,叫我與你同站一樣的立場,叫我也有份拆毀別人嗎?你為何不對當事人說呢?」

6.第三,拆毀性的話不是永不可說。但要明白,拆了之後,誰來建立呢?如果未有更好的方案之前,為何要先拆,讓自己「沒有地方住,要?街」呢?所以,往往有效的意見,是先找到一個更好的方案,才拆舊的措施。別人的名譽也是這樣,「要他死」何等容易,只要多人些人「講衰他」,他不久就要「死」了;「要他活」才難呢?凡不得已一定要做「開刀做手術」的個案,醫生都是要先做足「預防」工作,免得「開刀治病」,變成「開刀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