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戀愛 (二)
吳主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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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許多電影和大眾傳播媒介的影響之下,談戀愛最普遍的錯誤,是以為「有FEEL就有愛;沒有FEEL就根本不能相愛」。甚麼是FEEL?它可以解為感情,也可以解為情慾、性衝動、偶然間心情好、緣份(這是佛教的名詞,基督徒千萬不要用)、美感和性感、突然的喜好……。以上這些都是不可靠的、易變的、危險的、不真實的。
如果主說:「你們要彼此相愛,像我愛你們一樣,這就是我的命令。」(約15:12)我們能否反駁主說:「怎可能命令人相愛的呢?如果沒有FEEL,就是要愛,也愛不來呀!」主愛我們又怎樣呢?主為我們被釘十字架之時,我們還未出世,這樣,他又怎樣因為有FEEL才愛上我們呢?
原來「愛」是可以運用我們的意志力去控制的。我的意思是,你願意的話,你可以對任何人都產生「愛」。「愛」絕對不是一種神秘而不隨意的FEEL。我們這時代盛行自由戀愛,結果離婚率越來越高;我們上一兩代盛行長者為媒,雖然因此有盲婚啞嫁的,但是美滿的婚姻仍然佔非常高的比率,問題是在夫婦二人肯不肯捨己相愛而已。我和內子都是傳道人,我們相愛的條件很簡單,我們由長老介紹,大家都以服事主為重,別的我們都不計較。因此,我們只談戀愛兩個月就結婚了。我們之間的愛有FEEL嗎?真誠嗎?告訴你,全在乎你肯不肯守諾言而已。任何人在不肯守諾言之時,所有相愛的FEEL都失去了;若肯為主的緣故守諾言,就可以愛甚至不可愛的對象,像主愛我們一樣。
我輔導過極多鬧離婚的夫婦。他們想要離婚的時候,雙方都形容「實在無法相處下去,我會精神崩潰、我會死、我會殺死他、我會生不如死…」真的是這樣嗎?不,這些都是講FEEL的人的感受而已。他們如果肯想一想基督怎樣愛他們,怎樣原諒他們,為他們犧牲自己…,他們就會明白,一切關鍵全在於他們肯不肯愛。聖經勸我們「要彼此相愛」,就是在乎我們「要不要」,不然聖經的勸勉怎可能有效和有意義呢?
你坐在一個異性的旁邊,你接觸到他,你開始想他……。你知道嗎?你這樣做,是將自己放在「製造出愛」的機會裡,因此,許多男女的淫亂關係,就是這麼簡單就發生了。你若不負責任,你大可以說,這不是真愛。但是,當你被情慾纏住了,別人勸你離開,你就說你們是真心相愛的,寧死不離開。這樣,真愛假愛,全由FEEL來定義,其實也是由你肯不肯付責任的心態來定義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