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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29日 星期二

關於罪的聖經名詞


罪的研究大致有三法:

(1) 歸納法用實驗的方式,觀察現代人的言行或聖經人物的行為,歸納出罪之性質的結論;

(2) 範例法(paradigm method)選出某一類型的罪,做為罪的基本模式,然後藉它去分析其他類型的罪,視之為基本模式的衍化;

(3) 專門名詞法將所有關於罪的聖經的名詞列舉,考察各種觀念,然後予以分析,歸納出罪的性質。

a. 造成罪的誘因

1. 無知
      
       無知(agnoia)能夠導致心理剛硬,以致與上帝所賜的生命隔絕(4:18)。希伯來書提到必須擔當罪咎而予以贖罪的無知(9:7,和合譯本譯為「過錯」)指的是不知不覺之中所犯的錯誤(agnoema),可見無知是犯罪的誘因。不過,一些無辜的無知不在此限(1:13;1:22;17:30)

2. 錯誤(shagahshagag)
  
      人有先天犯錯誤的傾向,像羊在山岡流離(34:6),也如酒醉者搖搖幌幌東倒西歪(28:8),這傾向表現為道德上的錯誤,如掃羅向大衛承認的(撒上26:21)。「愚昧人立在高位」顯然是錯誤的(10:5),錯誤會導致犯罪(4:22-24),是需要贖罪的。

3. 迷糊(taah)
  
      在舊約中使用約五十次,指無定見而造成的迷糊(29:24)。迷糊可造成不知上帝作為,無法受教,以致違背他,導致犯罪(95:9-11)

4. 受迷惑(planomai)
  
      迷惑是第三者所發動,不是本人的責任,但若警覺心不夠而受迷惑(13:5,6),後果是很嚴重的(帖後2:9-12)
  
以上謬誤都是導致罪的誘因。

b. 罪的各種性質

1.  得罪(hata)
  
       在舊約中出現約六百次,七十士譯本用三十二種譯詞翻譯,用得最多的是「哈馬爾替亞」(hamartia)以反其相關詞,用以指對人或對上帝的冒犯(20:9;39:9;32:33)

       在新約中「哈馬爾替亞」仍然指「得罪」(18:15)或「干犯」(25:8),保羅用以指「犯」罪(2:125:12,16),涵蓋性大。

2. 不義(adikia)
  
       原意指達不到公義的標準,實際在新約中用以指「作惡」(1:18,此惡乃出賣主之惡)、私心(7:16-18)、狡詐(16:8.9)、反真理(2:8),使用廣泛,其實是各種有形無形的罪的總稱(1:29-31;林前6:9)

3. 不法(anomia)
  
       指的是違背上帝的旨意,破壞上帝律(彼後2:8;帖後2:8;約一3:4),未曾用以指違背舊約的律法(為此用的是paranoeo,徒23:3),此詞在和合譯本中譯為「作惡」(7:23,言行不一致的罪)、「過失」(4:7)、「不義」(林後6:14)、「罪惡」(1:9)

4.  違背(avarparabainoparanoeo)
   
       原意是越過所規定的限度,通常指對舊約律法的違背(14:41,42;申17:2;26:13;9:11;6:7大部分指背約),在新約中用以譯「阿娃爾」(avar)的「袙拉拜諾」(parabaino),用法與舊約完全相同(15:3;羅2:23,25,27;來2:2),「帕拉諾又」(paranoeo)的用法與含義也相同(23:3)

5.  偏離(『awal)
   
       指偏離正道的罪,以西結用以指「轉離義行而作罪孽」(18:24),利未記用以指審判不公的不義(19:15),乃偏離誠實與正直的罪。

6.  背叛
   
       表達「背叛」之意的用詞甚多,無論在舊約中或新約中都有不少同義詞。舊約中有「背叛」(pesha,王上12:19)、「悖逆」(marah,賽一20)、「頑梗悖逆」(sarar,詩78:8)、「邪行」 (指不貞,maal,民5:145)、「干犯」(maal,利26:40;結14:13158)。新約中有「離棄」(aphistemi,提前4:1;來3:12)、「離道反教」(apostasia,帖後2:3)、「悖逆」(parakoe,羅5:9;來2:2),都與背叛有關。

7.  乖謬(awah)
   
    源自「彎曲」(21:3)的字面意義,轉借指心中乖戾,不單純(12:8)

8.  詭詐(bagad)
   
    指聲東擊西的詭詐(78:57;瑪2:11),的確奸詐(3:10)罪的特色。

9.  不虔(asebeiaasebes)
   
       不虔是不把上帝當作上帝(3:18),不給他應享的榮耀與尊重,甚至以假換真,以偶像取代他(1:21-23,25),乃一切不義的根源(1:18)

       以 上列舉的聖經用詞雖不是沒有違漏。但足以歸納出罪的本質在於關係的破壞; 上帝與人之正常關係的破壞是「背叛」,不虔導致違背上帝旨意的「不法」、「偏離」、「背叛」,而人與上帝的關係之破壞也導致人與人之關係的破壞,造成「不 義」,表現為以「乖謬」與「詭詐」待人,以致「得罪」人,諸如邪惡、貪婪、惡毒、嫉妒、兇殺等等(1:29-31)

c.  罪的後果
   
    亞當和他的子孫承受了罪的後果。

1.  上帝的憎惡
   
        一些罪上帝憎惡(shikkutztohevah)的對象,如拜偶像(7:2513:1429:17)、獻有殘疾的祭牲(17:1)、行邪術如交鬼、巫術等(18:10,11)、使兒女經火獻給邪神(12:3118:9-12)、行姦淫(13:27)、與男人苟合(18:2220:13)。男扮女裝(22:5)、不潔(16:18)等,犯罪者必遭受上帝的憎惡。

2.  罪咎(asham)
   
        為所犯的罪必須擔當的受罪責任(26:10)或所付出的補償(5:145)。在新約中叫做「干犯」(enochos,林前11:27),指干犯基督的神聖而負上的罪咎。

3.  (ra)
   
        原意是「惡」,不好的事(6:537:2),用來指因犯罪而遭受的禍端(30:15;摩6:3)或禍患(awen,伯5:6),都是因犯罪而惹上的麻煩。

4.  不安
   
        這不是聖名詞,是以賽亞描寫「惡人」(reshaym)犯罪所造成對內心的後果:「惟獨惡人,好像翻騰的海,不得平靜;其中的水常湧出污穢和淤泥來。我的上帝說:惡人必不得平安。」(57:20,21)

        犯罪旳結果不但遭受上帝的不悅,還必須擔當受罰的責任,且惹禍上身,心靈不得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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