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五年九月十七日/九月十八日

亡羊補牢力挽狂瀾

陳劍雲

8月24日,高等法院大法官夏正民裁定,《刑事罪行條例》第118條共四項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理由包括現行法例禁止男性與16歲以下的女性進行「陰道交」,而第118條則禁止21歲以下的兩個男性或男女私下進行「肛交」,兩者存在明顯的差別,構成性別及性傾向歧視。有評論指出,「這項裁決是同性戀者爭取平等權益的一次重大勝利,但法院強調維護少數社群的性向權益之餘,似未能充分考慮社會大眾的道德界線,假如按這邏輯發展下去,很快便會走到由法院宣布同性戀婚姻合法化的地步,對社會倫理會造成很大衝擊。」(明報社評,8月25日)
關於今次高等法院的判決,好些評論指出,有關條例並不涉及性傾向歧視,條例的重點是,透過將合法肛交的年齡定於21歲,以保障青少年免於無知底下與人發生這種高危行為。醫學研究顯示,肛交有機會導致肛裂、肛管脫垂和控制排便之結腸肌肉鬆弛而致腹瀉和失禁等多種創傷,而且直腸黏膜層的損裂可引致潰瘍與細菌入血。即使單從公共衛生和個人健康去看,肛交都不宜鼓勵。青少年在成長階段,對性屬身分與性行為感到好奇,敢於試新,且未能在經濟上自立,容易受到引誘而同意進行同性戀行為。有個案顯示,部分青少年甚至被家庭補習老師引誘發生肛交,可見法例給予青少年的保障是必須的。
保障個人基本人權和平等是世界的潮流,也是香港社會的核心價值。教會提倡以「恨惡罪,愛罪人」的態度面對同性戀議題,鼓勵關懷同性戀者,給予尊重和幫助。事實上,過去十多年來,社會明顯對同性戀者有更大的接納。肛交這種同性戀行為「非刑事化」,已表達出社會寬容這種引起道德爭議和高危的性行為。此外,政府亦資助消除性傾向歧視的教育,傳媒經常廣泛報道、甚至支持同志團體提出的訴求。目前我們需要正視的,反而是這些同志運動的訴求,有沒有構成對社會其他的核心價值和社會倫理的損害。
今次高等法院法官的判決漠視了對青少年的保護,間接鼓勵更多人一試肛交。而法院漠視事件涉及的倫理爭議,變相為性傾向歧視立法,將成為爭取「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溫床。弟兄姊妹,基督徒不能坐視不法的事增多而無動於衷,9月20日是政府就此案提出上訴的最後限期,讓我們積極表達意見,力挽狂瀾。(歡迎弟兄姊妹今日到平台攤位參與聯署,要求政府盡快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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