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知道聖經對「愛主」的定義是在於主的一句話:「有了我的命令又遵守的,這人就是愛我的。」(約十四21)而主對我們的命令,綜觀而言,是:「你們要彼此相愛,像我愛你們一樣。」(約十五12)
在救恩裡初嘗主愛的人,生命中會展現出一種新的力量:離開以自我為中心的自私營壘,在被愛的喜樂中可以一步一步地放下對個人需要的掛慮,轉向回應別人的需要。這樣的人因為知道主愛他,因而可以減少「單顧自己的事」,在一種被愛的滿足與自由中去愛別人,使自己的愛延展開去。
我永遠不會忘記我在海外念神學時一次深刻的經歷:我和太太知道一位同學因經費不足,不能繼續修讀一個課程,因此我們在僅夠我們一年所用的儲蓄中,拿出一部分來供應她。我們滿心快樂,知道主喜悅我們如此作,但我們絕想不到,兩個星期後,我們竟收到香港一對夫婦匯給我們的一筆奉獻,數目與我們剛奉獻出去的金額完全一樣!我們深深感受神的愛,當然神不一定每一次都會如此作,但我們卻對我們的主多了一點認識:當我們順從祂去付出自己所有,祂必然也會看顧我們的需要,並且人在不足中仍可領受恩典付出。
主耶穌說:父常與我「同在」,因我常作祂喜悅的事。當我們也遵行主的旨意,行祂所喜悅的事,我們就是進入了祂的「軌跡」,祂也就與我們同在、同行。所以主說:「有了我的命令又遵守的,這人就是愛我的;愛我的必蒙我父愛他,我也要愛他,並且要向他顯現。」——那種對主的認識,不再是頭腦的認識,而是因為主親自與我們同在,向我們顯明祂自己,以致我們進入一種與祂生命相近的關係。
遵行主命必然需要有所行動,因此愛主也是一種行動。在愛的行動中,主以祂的愛注入被愛的人心中,同時也更注入愛人的人心中,以致這樣的人會感到滿足。另一方面,他們因為嘗過主恩的滋味,內心便產生對主的渴慕,因而甘心樂意地放下自己,學習更多去愛人,願意在愛人的過程中更被主的愛所充滿。這些人的生命不再空虛,因為充滿了主的愛。
(編按:本文節錄自蕭牧師所著《得著基督》研習材料第二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