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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 ○年 十 一 月 ( 第 二 十 四 期 )                神學及時事立場委員會


2 .

 


在 轉 職 或 轉 行 的 過 程 中 要 帶 著 使 命 進 入 神 所 賜 的 工 作 崗 位 , 知 道 自   己 進 入 這 個 行 業 的 目 標 是 甚 麼 ( 除 了 供 應 自 己 、 家 庭 的 需 要 外 ) ,   活 出 一 種 「 使 命 主 導 」 的 生 活 而 非 容 讓 市 場 主 導 , 控 制 著 自 己 的 人  生 方 向 。
3 .
在 整 個 龐 大 的 社 會 機 器 內 , 個 人 的 異 象 、 抱 負 不 一 定 可 以 在 現 有 的   工 作 崗 位 內 發 揮 , 基 督 徒 可 以 思 想 自 己 的 「 第 二 職 業 」 ( second     career ) , 早 作 部 署 , 提 早 退 休 , 做 一 些 自 己 感 到 真 正 有 意 義 、 有 價  值 的 工 作 , 也 作 為 向 主 的 奉 獻 。 一 個 人 若 有 健 康 可 工 作 至 七 十 歲 ,  若 五 十 歲 退 休 , 仍 有 二 十 年 寶 貴 光 陰 可 以 事 主 。

惡 要 厭 惡,善 要 親 近

    基 督 徒 在 工 作 崗 位 上 遇 到 詭 詐 不 公 義 的 事 , 母 須 感 到 驚 奇 , 卻 要 保 守 自 己 不 要 「 心 懷 不 平 , 以 致 作 惡 」 , 「 要 止 住 怒 氣 , 離 棄 忿 怒 」( 詩 三 十 七 8) 聖 經 有 幾 方 面 的 指 引 :

1 .
當 被 要 求 與 同 事 或 上 司 同 作 不 義 之 事 的 時 候 , 理 當 堅 定 地 拒 絕 。 「   不 可 隨 夥 布 散 謠 言 ; 不 可 與 惡 人 連 手 妄 作 見 證 。 不 可 隨 眾 行 惡 ; 不   可 在 爭 訟 的 事 上 隨 眾 偏 行 , 作 見 證 屈 枉 正 直 。 」 ( 出 二 十 三 1- 2 )
2 .
若 在 個 人 的 職 權 內 可 以 制 止 罪 惡 , 引 發 公 義 , 當 主 動 行 動 。 「 你 手   若 有 行 善 的 力 量 , 不 可 推 辭 , 就 當 向 那 應 得 的 人 施 行 」 (...... when it   is in your power to act)(箴 三 27 )「 學 習 行 善 , 尋 求 公 平 , 解 救 受 欺 壓  的 , 給 孤 兒 伸 冤 , 為 寡 婦 辨 屈 。」(賽 一 16-17)
3 . 留 心 行 光 明 的 事 , 在 一 切 事 上 妥 善 交 代 。 「 我們 留心 行 光 明 的 事 ,   不 但 在 主 面 前 , 就 在 人 面前 也 是 這 樣 。 」 ( 林 後 八 21 )在 個 人 一 切  所 作 的 工 作 上 , 都 努 力 讓 所 作 的 成 為 可 以 榮 耀 神 的 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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