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 自 由 乃 自 古 以 來 人 類 的 呼 聲 和 夢
想 , 在 民 主 運 動 中 , 人 的 自 由 以 人 權 作 為 保 障 ; 如 在 生 活 上 , 最 基
本 的 是 身 體 和 思 想 方 面 的 自 由 : 身 體 的 自 由 包 括 行 動 自 由 和 不 能 無
故 被 拘 禁 , 而 思 想 上 的 自 由 則 包 括 信 仰 、 言 論 、 新 聞 和 集 會 。
人 的 自 由 不 可 能 是 絕 對 的 , 必 須 以 不 防 礙 或 傷 害 別 人 的 權 益 為
原 則 , 而 這 些 自 由 的 限 制 , 就 來 自 法 律 , 在 基 督 徒 而 言 , 人 的 自 由
則 建 立 在 人 被 造 的 本 質 上 的 價 值 , 並 人 人 最 終 極 的 交 代 在 於 神 。 舊
約 的 先 知 往 往 為 貧 苦大 眾 和 受 欺 壓 的 人 請 命 , 嚴 責 君 王 , 貴 族 和 富 有
的 人 對 他 們 的 不 公 平 對 待 ( 賽 五 十 八 章 ; 耶 七 1 - 7 ; 摩 五 11 - 13
) 。
馬 利 亞 的 「 尊 主 頌 」 更 被 稱 為 民 主 戰 歌 , 因 為 其 中 亦 充 滿 自 由
、 平 等 的 呼 聲 : 「 …… 因 為 祂 顧 念 祂 使 女 的 卑 微 ;從 今 以 後 , 萬 代 要
稱 我 有 福 。 那 有 權 能 的 , 為 我 成 就 了 大 事 …… 祂 用 膀 臂 施 展 大 能 ; 那
狂 傲 的 人 正 心 裡 妄 想 就 被 祂 趕 散了 。 祂 叫 有 權 柄 的 失 位, 叫 卑 賤 的 升
高 ; 叫 飢 餓 的 得 飽 美 食 , 叫 富 足 的 空 手 回 去 …… 」 ( 路 一 46 - 55 )
保 羅 亦 指 出 : 「 弟 兄 們 , 你 們 蒙 召 是 要 得 自 由 , 只 是 不 可 將 你
們 的 自 由 當 作 放 縱 情 慾 的 機 會 , 總 要 用 愛 心 互 相 服 事 。 」 ( 加 五 13
) 可 見 自 由 最 大 的 敬 人 ( 歷 史 不 繼 證 實 ) 就 是 自 私 、 自 利 、 不 顧 他
人 利 益 的 放 縱 , 因 此 愛 人 如 己 ( 成 全 律 法 的 動 機 ) 和 負 責 任 的 群 體
觀 念 , 使 自 由 成 為 有 建 設 性 的 自 由 。
有 些 人 以 為 自 由 與 平 等 是 互 相 衝 突 的 觀 念 , 如 在 經 濟 上 , 任 人
自 由 發 展 便 帶 來 貧 富 懸 殊 的 不 平 等 社 會 ; 要 使 社 會 在 經 濟 上 平 等 ,
便 需 要 用 壓 力 去 約 束 和 限 制 , 自 由 因 而 喪 失 , 這 是 對 自 由 持 有 錯 誤
看 法 所 產 生 的 觀 點 。 如 聖 經 所 提 出 尊 重 人 性 尊 嚴 、 愛 心 和 責 任 感 的
約 束 才 有 其 正 的 自 由 , 否 則 便 淪 落 在 自 相 殘 殺 的 禽 獸 世 界 中 。
民 主 政 制 能 容 納 不 同 意 見 , 但 也 必 須 有 所 限 制 ; 例 如 無 政 府 主
義 便 不 能 被 任 何 政 府 所 容 許 ; 行 動 自 由 不 等 於 要 廢 除 監 獄 的 制 度 ;
言 論 、 新 聞 和 集 會 自 由 , 不 等 於 可 以 隨 便 在 塞 滿 人 的 劇 院 中 大 叫 「
火 警 ! 」 。
4. 現 代 的 民 主 思 想 奠 基 於 對 人 性 善 良 和 人 民 整 體 性 善 良 的 意 願
上 (benevolent will of the people) , 民 主 思 想 亦 建 立 在 人 人 都
有 理 性 而 又 按 理 性 去 做 事 的 觀 念 上 , 但 這 極 需 要 聖 經 對 人 性 墮 落 和
敗 壞 的 真 理 作 為 平 衡 的 作 用 。
聖 經 中 給 我 們 看 見 , 權 力 往 往 叫 人 自 大 和 自 私 , 以 致 人 用 權 力
壓 制 別 人 ; 因 此 民 主 制 度 亦 最 能 克 服 在 群 體 生 活 中 這 種 罪 性 的 問 題
, 就 如 尼 布 爾 指 出 : 「 人 不 公 義 的 傾 向 使 民 主 成 為 必 需 的 」 。 又 如
加 爾 文 所 說 : 「 人 的 罪 和 不 完 全 的 本 性 導 致 政 府 必 須 落 在 眾 人 的 手
中 , 才 得 以 安 全 和 能 被 人 民 接 受 , 這 樣 大 家 可 以 互 助 互 勉 , 如 果 有
人 超 越 個 人 權 利 的 限 制 , 其 他 的 人 可 以 監 察 和 限 制 這 種 野 心 。 」
近 代 民 主 政 治 的 三 權 分 立 、 選 舉 制 度 和 政 黨 制 度 , 都 是 為 了 防
止 人 類 敗 壞 本 性 之 濫 用 政 治 權 力 。
聖 經 中 罪 的 觀 念 亦 提 醒 我 們 , 在 這 墮 落 的 環 境 中 , 我 們 不 應 對
任 何 政 治 制 度 寄 以 不 合 理 的 厚 望 , 民 主 亦 不 能 帶 來 人 間 的 烏 托 邦 。
任 何 人 認 為 完 美 的 社 會 制 度 , 遲 早 都 必 定 帶 來 問 題 , 只 有 基 督 所 應
許 的 未 來 千 禧 年 國 度 , 才 是 人 類 社 會 唯 一 的 盼 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