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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 ○ 年 九 月 ( 第 二 十 三 期 )                  神學及時事立場委員會


3. 在 新 約 中 描 繪 婚 姻 關 係 的 詞 彙 既 嚴 謹 且 高 尚 , 基 本 的 焦 點 是 在
 人 間 的 關 係 和 家 庭 方 面 。 對 基 督 徒 而 言 , 基 督 對 教 會 的 愛 是 婚
 姻 的 愛 的 基 礎 ( 參 看 弗 五 21 以 後 的 例 子 ) 。 婚 姻 首 先 是 在 互 相
 立 約 的 情 況 下 成 立 的 ; 婚 姻 是 在 神 和 人 面 前 進 入 一 神 聖 且 帶 有
 約 束 性 的 協 議 ( 瑪 二 14)。以 西 結 書 十 六 章 8 節 用 婚 姻 來 描 繪 神
 與 以 色 列 的 關 係 , 並 說 明 這 關 係 是 一 種 約 的 關 係 , 是 在 誓 言 或
 保 證 的 基 礎 上 進 入 的 。 在 約 翰 福 音 第 二 章 , 耶 穌 透 過 祂 的 出 席
 婚 禮 而 認 准 一 段 婚 姻 , 這 婚 姻 是 藉 一 公 開 的 歡 慶 而 備 受 承 認 和
 尊 重 。 因 此 , 男 與 女 應 該 在 一 法 定 的 約 書 和 保 證 誓 詞 中 進 入 婚
 姻 的 關 係 中 , 更 應 在 基 督 教 牧 者 的 主 持 下 進 行 , 而 不 單 是 由 二
 人 決 定 要 一 起 生 活 而 已 。

4. 婚 姻 是 一 種 肉 體 上 的 結 合 , 使 徒 保 羅 在 哥 林 多 前 書 六 章 16 節 起
 已 有 清 楚 的 解 說 。 婚 姻 是 為 肉 身 和 心 靈 的 結 合 而 設 計 的 , 這 代
 表 了 結 合 的 整 全 性 ( 帖 前 四 3 - 5 ) 。 在 哥 林 多 後 書 十 二 章 19 - 21
 節 使 徒 保 羅 警 告 哥 林 多 教 會 , 對 於 那 些 犯 了 性 方 面 不 道 德 的 罪
 而 又 不 悔 改 的 人 , 他 必 親 自 嚴 處 。
5.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任 何 人 也 不 應 該 與 一 個 同 性 別 的 人 進 入 任 何 所 謂
 的 「 婚 姻 關 係 」 。 同 性 的 性 結 合 是 特 別 被 禁 止 的 , 而 且 在 聖 經
 中 被 描 繪 為 卑 賤 形 式 的 罪 行 , 因 為 它 降 低 人 類 的 尊 嚴 和 褻 瀆 神
 創 造 的 設 計 ( 參 利 二 十 13 ; 羅 一 26 - 27 、 32 ; 林 前 六 9 ) 。
6. 一 個 基 督 徒 不 應 與 一 個 不 承 認 基 督 為 個 人 救 主 的 人 結 婚 。 哥 林
 多 後 書 六 章 14 節 有 明 確 的 教 訓:「你 們 和 不 信 的 ……不 要 同 負 一
 軛 。 」 此 外 , 哥 林 多 前 書 七 章 39 節 最 後 的 幾 個 字 有 同 樣 的 標 準
 ; 再 結 婚 的 寡 婦 被 指 示 要 「 嫁 這 在 主 裡 面 的 人 」 。 我 們 對 基 督
 的 忠 愛 不 能 只 置 於 第 二 位 ( 太 六 33 ) 。

三 、 離 婚 (DIVORCE)
1. 離 婚 是 偏 離 了 神 的 原 旨 。 雖 然 在 舊 約 離 婚 是 獲 准 許 和 似 乎 很 容
 易 辦 到 的 , 但 是 , 這 和 多 妻 一 樣 是 與 神 至 高 的 旨 意 相 違 背 的 。
 耶 穌 解 釋 在 舊 約 時 代 容 許 離 婚 , 是 因 這 是 無 可 避 免 的 惡 及 為 了
 安 置 這 些 心 硬 的 人 ( 太 十 九 8);先 知 瑪 拉 基 宣 稱 耶 和 華 以 色 列
 的 神 說 : 「 休 妻 的 事 …… 是 我 所 恨 惡 的 !」( 瑪 二 16 );耶 穌 說
 : 「 所 以 , 神 配 合 的 , 人 不 可 分 開 。 」 ( 太 十 九 6;另 參 可 十 6
  - 9 )。 因 此 教 會 應 該 時 常 致 力 於 打 消 人 們 以 離 婚 為 解 決 婚 姻 問
 題 的 念 頭 。 聖 經 教 導 說 , 就 算 當 一 個 基 督 徒 與 一 個 非 基 督 徒 結
 了 婚,在 盡 可 能 下, 基 督 徒 須 繼 續 與 他 的 配 偶 一 起 生 活(林 前 七
  12 - 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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