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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 ○ 年 九 月 ( 第 二
十 三 期 ) 神學及時事立場委員會 |
2. 雖 然 離 婚 肯 定 是 與 神 的 原 旨 相 違 背 , 但 在 一 些 情 況 之 下 卻 是 准
許 的 。耶 穌 在 馬 太 福 音 五 章 32 節 和 十 九 章 9 節 提 到,除 卻 淫 亂 的
緣 故 , 一 個 人 不 應 離 棄 他 的 配 偶 。 「 淫 亂 」 這 個 希 臘 字 乃 指 慣
常 在 性 方 面 有 不 道 德 行 為 如 娼 妓 般 , 這 包 括 淫 亂 、 通 姦 等 褻 瀆
婚 姻 關 係 的 行 為 ── 這 觀 點 普 遍 為 希 臘 文 學 者 所 認 同 。 |
3. 若 為 了 與 別 人 結 婚 而 離 婚,這 是 明 顯 地
被 否 定 的(可 十 11-12)。
因 此 , 一 個 信 徒 有 責 任 對 婚 姻 守 到 最 後 才 訴 諸 離 婚 —— 是 因 慣
常 的 淫 亂 破 壞 了 婚 姻 的 約 , 但 永 不 是 為 了 與 另 一 個 人 結 合 而 離
婚 。 當 婚 姻 中 一 方 曾 牽 涉 在 淫 亂 、 通 姦 的 事 上 , 無 辜 的 一 方 是
准 許 ( 但 不 是 必 須 ) 提 出 離 婚 。 此 外 , 如 果 不 信 的 丈 夫 或 妻 子
( 主 動 地) 拒 絕 繼 續 和 他 的 配 偶 一 起 生 活 而 要 離 去 , 信 主 的 一
方 可 以 ( 被 動 地 ) 接 受 這 樣 的 分 離 : 「 倘 若 那 不 信 的 人 要 離 去 ,
就 由 他 離 去 吧 ! 無 論 是 弟 兄 , 是 姐 妹 , 遇 著 這 樣 的 事 都 不 必 拘
束 。 神 召 我 們 原 是 要 我 們 和 睦 。 」 ( 林 前 七 15 ) 這 樣 的 分 離 至
終 可 以 是 離 婚 , 而 在 這 種 因 信 仰 被 遺 棄 的 情 況 下 , 基 督 徒 並 沒
有 犯 罪 。 (刪除原文獻此點的首兩句) |
4.
對於雙方都是基督徒的夫婦,使徒保羅另有教導:「主吩咐說
:妻子不可離開丈夫,若是離開,不可再嫁,或是仍同丈夫和
好。丈夫也不可離棄妻子。」(林前七 10-11)信徒的婚姻既
然不存在信仰不同的問題,且因雙方都曾在神人面前立約,許
下永不分離之誓,就理當以寡居或復合作為分開後進一步的安
排,雙方不應視自己已是與對方離婚。(此點為香港宣道會聯
會立場)。 |
四 . 再 婚 (REMARRIAGE) |
1. 聖 經 提 到 在 一 些 情 況 下 曾 經 離 婚 的 人
是 可 以 再 次 結 婚 的 。 若 果
在 離 婚 之 後 , 其 中 一 方 離 世 , 餘 下 的 一 方 是 可 自 由 再 婚 的 。 羅
馬 書 七 章 2 節 和 哥 林 多 前 書 七 章 39 節 清 楚 指 明:死 亡 終 止 了 婚 姻
的 關 係 。 |
2. 由 於 淫 亂 而 導 致 的 離 婚 , 無 辜 的 一 方
有 權 再 婚 。 主 耶 穌 的 話 「
凡 休 妻 的 , 若 不 是 為 淫 亂 的 緣 故 」 含 有 給 無 辜 者 再 婚 的 權 利 ;
主 再 加 上 「 人 若 娶 這 被 休 的 婦 人 【 有 罪 的 一 方 】 , 也 是 犯 姦 淫
了 。 ( 太 五 32 ) 」 即 任 何 人 與 犯 了 淫 亂 罪 的 人 結 婚 , 是 被 否 定
的 。 另 外 , 與 那 為 了 另 結 新 歡 而 離 婚 的 人 結 婚,也 是 被 否 定 的(
可 十 11 - 12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