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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 ○ 年 九 月 ( 第 二 十 三 期 )               神學及時事立場委員會

3. 在 主 耶 穌 的 講 解 中 , 祂 了 解 到 舊 約 和 新 約 之 間 的 和 諧 ; 在 馬 太 福
 音 五 章 31 節 和 馬 可 福 音 十 章 2 - 12 節 所 引 述 的 申 命 記 (編按:廿四
 章)
經 文 中 , 顯 示 出 「 休 妻 」 能 終 止 婚 姻 的 關 係 和 准 許 再 婚 。 耶
 穌 並 沒 有 改 變 離 婚 的 性 質 , 就 是 終 止 婚 姻 和 准 許 再 婚 ; 祂 只 是 反
 對 所 有 為 離 婚 而 堆 砌 的 合 理 化 解 釋 , 和 清 楚 的 指 出 , 只 有 前 度 婚
 姻 中 無 辜 一 方 才 可 以 再 婚 而 不 受 罪 責 。
4. 按 照 哥 林 多 前 書 七 章 15-16 節 的 教 導 , 當 一 個 不 信 的 丈 夫 或 妻 子 要
 求 「 離 去 」 ( 注 意 三 . 3 . ) , 被 棄 的 信 主 一 方 與 之 離 婚 是 准 許 的。
 若被棄者經過努力,仍不能挽回對方達致復合,則被遺棄者亦有
 權再婚。「不必拘束」是指不受婚姻約束,可以被動地與之離婚
 ;繼而亦可再婚,因為信主的丈夫或妻子怎麼知道一定在將來可
 以因帶領對方信主而挽回婚姻林前七 16在原文上傾向此意
 大部份優良的英文聖經都譯成此意。(補充原文獻)
5. 當 兩 個 非 信 徒 離 了 婚 , 而 其 中 一 方 後 來 歸 信 主 , 且 雙 方 還 未 再 婚
 , 作 了 基 督 徒 的 應 本 著 忠 於 配 偶 及 帶 領 對 方 信 主 的 心 志 , 努 力 挽
 回 婚 姻 。 若 不 信 的 一 方 拒 絕 復 合 , 就 可 按 四. 4. , 林 前 七 15 的 情 況
 處 理 。
6. 若 一 信 徒 在 上 述 聖 經 容 許 的 基 礎 以 外 離 婚 , 而 他 的 前 度 配 偶 又 再
 婚 了 , 按 聖 經 的 標 準 ( 太 五 32 , 十 九 9 ) , 他 的 配 偶 便 犯 了 姦 淫
 , 並 因 而 終 止 了 原 先 的 婚 姻 關 係 。
7. 再 婚 永 不 是 出 於 神 的 命 令 , 只 是 在 某 些 情 況 下 被 容 許 。 離 婚 而 有
 聖 經 根 據 可 以 再 婚 的 人 , 當 進 入 再 婚 時 , 要 加 倍 小 心 。 一 段 婚 姻
 的 失 敗 , 無 論 是 甚 麼 原 因 , 很 少 有 一 方 會 是 「 完 全 無 辜 」 的 。 申
 請 再 婚 的 人 應 該 為 他 在 原 先 失 敗 了 的 婚 姻 中 , 可 能 有 的 錯 失 表 示
 悔 改 。 他 應 該 從 教 會 接 受 輔 導 , 以 免 重 蹈 那 些 破 壞 性 的 態 度 和 行
 為 。
8. 那 些 在 聖 經 容 許 的 基 礎 以 外 離 婚 而 又 再 婚 的 人 , 在 神 面 前 是 犯 了
 姦 淫 的 , 在 馬 太 福 音 五 章 32 節 耶 穌 說 : 「 凡 休 妻 的 , 若 不 是 為 淫
 亂 的 緣 故 , 就 是 叫 她 作 淫 婦 了 ; 人 若 娶 這 被 休 的 婦 人 , 也 是 犯 姦
 淫 了 。 」 這 樣 的 婚 禮 不 應 由 基 督 教 的 牧 者 主 持 。
9. 那 些 在 聖 經 容 許 的 基 礎 以 外 離 婚 , 其 後 成 為 基 督 徒 的 人 , 並 不 因
 成 為 基 督 徒 而 自 然 可 以 廢 除 前 一 段 婚 約 而 自 由 再 婚 ! 不 錯 , 我 們
 在 基 督 裡 已 成 了 新 造 的 人 , 但 我 們 仍 繼 續 負 有 律 法 上 和 道 德 上 的
 責 任 , 這 都 在 我 們 悔 改 前 已 存 在 的 。 例 如 一 個 負 有 合 約 上 債 務 的
 非 基 督 徒 , 並 不 因 成 了 基 督 徒 而 免 除 了 償 還 債 務 之 責 。 又 如 一 個
 把 孩 子 帶 到 這 世 界 來 的 非 基 督 徒 , 在 悔 改 信 主 之 後 , 仍 負 有 供 養
 這 子 女 的 責 任 。 一 個 人 在 成 為 基 督 徒 之 前 進 入 了 一 個 婚 約 中 , 必
 須 在 歸 信 基 督 後 仍 尊 重 此 婚 約 下 的 責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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