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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 ○ 年 九 月 ( 第 二
十 三 期 ) 神學及時事立場委員會 |
10. 那 些 在 悔 改 信 主 之 前 在 聖 經 容 許 的 基 礎 以 外 離 婚 而 又 再 婚 的 人
, 不 應 該 認 為 在 信 主 以 後 要 離 開 現 時 的 婚 姻
關 係 。 他 因 再 婚 而
犯 了 淫 亂 的 罪 , 也 破 壞 了 前 一 段 婚 姻 關 係 。
由 於 前 一 段 婚 姻 關
係 已 終 止 , 再 婚 的 人 有 責 任 在 新 的 婚 約 中 顯
出 忠 誠 ; 由 於 已 破
壞 前 一 段 婚 姻 , 這 人 若 不 忠 於 現 在 的 婚 約 ,
就 會 是 「 仍 活 在 淫
亂 中 」 。 |
11. 那 些 在 聖 經 容 許 的 基 礎 上 離 了 婚 , 或
離 婚 後 又 再 婚 的 人 , 應 該
被 教 會 完 全 接 納 , 有 團 契 和 會 友 的 一 切 權 利
。 一 個 信 徒 在 還 未
信 主 之 時 , 在 聖 經 容 許 的 基 礎 以 外 離 了 婚 ,
或 離 婚 後 又 再 婚 者
, 也 應 被 接 納 , 在 教 會 中 有 完 全 的 基 督 徒 團
契 。 神 在 基 督 裡 的
恩 典 赦 免 了 他 一 切 的 罪 , 在 基 督 裡 的 他 是 一
新 造 的 人 。 |
12. 然 而 在 選 擇 曾 經 離 婚 和 再 婚 的 人 士 擔
任 教 會 領 袖 時 , 要 小 心 分
辨 。 雖 然 所 有 信 徒 在 基 督 身 體 上 同 為 肢 體 ,
但 不 是 所 有 會 友 都
適 合 教 會 中 每 項 事 奉 崗 位 的 。 教 會 中 長 老 (
屬 靈 的 領 袖 ) 和 執
事 ( 事 務 的 領 袖 ) 的 事 奉 崗 位 , 應 由 那 些 有
崇 高 的 道 德 和 靈 性
的 人 擔 當 , 因 為 他 們 所 建 立 的 基 督 徒 生 活 榜
樣 往 往 為 別 人 所 效
法 。 |
13. 一 個 信 徒 明 知 是 在 聖 經 容 許 離 婚 基 礎
以 外 仍 辦 離 婚 的 , 或 是 一
個 信 徒 明 知 某 人 是 在 聖 經 容 許 的 基 礎 以 外 離
婚 而 仍 和 他 結 婚 的
, 或 是 一 個 信 徒 明 知 是 在 聖 經 容 許 的 基 礎 以
外 離 婚 而 仍 再 婚 的
, 皆 應 該 受 到 教 會 的 紀 律 處 分 。 並 且 只 有 在
顯 明 有 真 誠 的 悔 改
後 , 才 得 以 再 被 接 納 於 教 會 中 , 重 享 完 全 的
基 督 徒 團 契 生 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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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記:以上是有關婚姻問題一般性聖經原則,還需教牧進一步按信徒特殊情況作出指引與教導。若信徒存有疑問或需要輔導,應主動與牧者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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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 文 : |
徐 濟 時 先 生 ( 重 譯 及 修
訂 ) |
| 督 印 : |
神 學 及 時 事 立 場 委 員
會( 張 慕 皚 院 長、許 朝 英 社 長、郭 瑞 榮 牧 師、曾 立 華 牧 師、胡 志 偉 牧 師、徐 濟 時 先
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