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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年四月(第四十期)                       神學及時事立場委員會

虐待配偶指配偶之間持續而蓄意的暴力或控制行為,常見的有三類:身體虐待、精神虐待及性虐待。

身體虐待指向任何施加於配偶身上而蓄意造成傷害的行為,如掌摑、推撞、拳打腳踢、淋滾水、用利器等。精神虐待則是作出令配偶在精神或心理上備受困擾的行為,令對方活在恐懼之中,自我形像低落,被逼要依附施虐者。若干施虐者是有意識地不斷重複向對方施予虐待,透過恐嚇、喝罵、侮辱、控制經濟、限制社交自由等方式,達致施虐者的心理滿足。性虐待指向在違反個人意願的情況下,強迫配偶進行對方反感的性行為,如強迫進行性交或口交等,造成另一方身心損害。也有配偶以不同藉口拒絕正常的性生活,或以此要脅對方,也是虐偶的表現。


有論者認為,虐偶在中國社會內,十分普遍,它是常態而非例外。除非受虐者身體有嚴重傷害或致死的情況,不少受虐女性或家庭寧可息事寧人,不作起訴,並不得已地維持充斥暴力的婚姻關係。

教牧處理虐偶個案,不能簡化地勸勉受虐者繼續退讓,順服對方而留守於婚姻關係之內,也不能武斷地以離婚為唯一出路。教牧的角色,不宜扮作專業輔導員或社工,乃應成為受虐者的同行者,分擔她/他的痛苦,並提供心靈與物質的支援(如相關資訊、暫住居所、零用現金、託兒或兒女照顧等)。教牧或關懷者要告訴受虐者她/他應有的權利,提供家暴及性侵害相關法律、當地社區資源、相關服務團體的資訊等。教牧以「危機介入」面對家庭暴力個案,初步接觸後,宜轉介專業的輔導員或社工。

面對虐偶增多,教會可教導信徒從關懷身邊的人及服侍對象作為開始,及早察覺家庭暴力的發生,並作出處理。預防家庭暴力,透過崇拜的宣講、專題講座及團契週會等,加強會眾對生命的尊重。當信徒提高了家庭暴力意識的教育,在日常生活處境中,如果發現家庭暴力的跡象,作出舉報,就能及早阻止暴力的升級。

  
2. 虐兒

本港新舉報的虐兒個案,由1997年的381宗,增至2001年的535宗;而虐兒新舉報個案數目持續偏高,當中超過五成半的受虐者是年齡介乎0-17歲的女童。超過五成半的虐兒新舉報個案屬於身體虐待,值得關注是,性虐待的個案持續偏高,當中大部份受害人是女性。而虐兒個案發生的區域,以元朗、屯門及葵青較高。

虐待兒童是指任何危害或損害兒童身體或心理健康發展的行為。施虐者可能是父母或監護人,或任何受委託照顧及管教兒童的人士。他們利用本身的特殊地位(如年齡、身分、組織)而能單獨或集體地對兒童施加虐待。

虐兒常見的有類別有:身體虐待、性侵犯、疏忽照顧及精神虐待等。身體虐待指對兒童造成身體傷害,或不作任何預防措施來免使兒童身體受傷。兒童受性侵犯,指向對未能作出同意的兒童進行的性活動,如以獎賞引誘或武力強迫兒童,玩弄兒童的身體隱私部位,或要求兒童作出某些行為(暴露性器官、撫摸、性交等)。疏忽照顧則指向嚴重或長期忽視兒童的基本需要,以致危害兒童的健康發展,或在本來可以避免的情況下令兒童面對極大的危險,如讓幼童乏人看顧,獨留屋內;又或不給予兒童足夠食物或衣物、暫停教育、或強迫兒童從事其體力或年齡不相稱的工作等。精神虐待指向危害或損害兒童情緒或智力發展的行為及態度,反映在羞辱、驚嚇、孤立、剝削、漠視兒童的情緒需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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