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九 九 七 年 十 二 月 ( 第 九 期 ) 神學及時事立場委員會
人 權 現 已 儼 然 成 為 國 際 的 憲 法 , 而 人 權 問 題 更 是 一 個 理 直 氣 壯 的 國 際 間 的 辭 令 , 極 受 國 際 社 會 重 視 。 然 而 處 身 人 權 高 漲 的 潮 流 中 , 我 們 須 提 防 人 權 的 濫 用 , 有 些 人 假 借 人 權 達 到 某 些 目 的 , 有 些 則 將 不 是 人 權 的 東 西 爭 取 寫 進 人 權 法 以 正 其 位 。 人 權 的 定 義 日 趨 含 混 , 意 義 日 漸 模 糊 , 急 待 澄 清 。
三 、 真 理 與 人 權
我 們 對 時 下 眾 說 紛 紜 的 人 權 爭 論 , 在 此 提 供 聖 經 方 面 的 基 礎 , 以 便 信 徒 在 知 與 行 方 面 都 有 所 依 據 , 茲 簡 述 如 下 :
1. 西 方 有 基 督 教 背 景 的 國 家 大 多 在 憲 法 之 首 明 言 其 憲 法 是 以 上 帝 為 依 歸 , 緊 後 才 申 論 人 權 的 種 種 , 反 映 人 權 原 置 於 神 權 之 下 , 正 符 合 人 權 是 神 賜 , 是 基 於 「 人 有 神 的 形 象 」 的 聖 經 觀 。
2. 草 擬 《 世 界 人 權 宣 言 》 ( 可 惜 此 文 件 不 提 人 權 是 基 於 神 賜 ) 的 委 員 會 主 席 Jacques Maritain 聲 稱 人 權 是 有 條 件 性 與 限 制 性 , 顯 示 個 人 或 群 體 的 人 權 皆 需 受 規 範 , 否 則 , 狂 傲 自 大 、 以 人 為 中 心 的 巴 別 塔 式 人 權 , 將 不 斷 歷 史 重 演 。
3. 世 人 雖 然 犯 罪 虧 損 了 神 的 形 象 , 仍 擁 有 此 尊 貴 的 形 象 ( 創 四 15 , 九 6 ; 雅 三 9 ) 。 我 們 當 保 護 人 性 內 在 這 方 面 的 尊 嚴 (Human Dignity) , 也 當 履 行 外 在 這 方 面 的 責 任 (Human Duties) , 實 踐 「 做 人 的 使 命 」 ( 創 一 26 - 28 , 神 學 上 稱 文 化 使 命 ) , 就 是 肯 定 人 有 尊 貴 價 值 , 不 容 被 利 用 及 淪 為 工 具 , 但 也 當 善 管 所 託 的 世 務 , 實 踐 管 家 之 責 。
4. 雖 然 人 權 是 天 賦 的 , 然 而 現 實 中 不 少 人 爭 取 人 權 正 顯 示 一 些 人 失 權 , 另 一 些 人 則 奪 權 。 這 種 失 衡 現 象 導 致 社 會 的 衝 突 頻 生 , 甚 至 解 體 。 基 督 徒 一 方 面 當 像 舊 約 的 先 知 們 為 失 去 應 有 的 人 權 的 受 害 者 , 用 合 乎 真 理 的 原 則 與 方 式 取 回 公 道 , 另 一 方 面 也 應 促 進 世 人 間 的 和 好 與 寬 恕 (Reconciliation) 及 實 踐 「 權 利 與 責 任 」 之 道 —— 權 利 越 大 , 責 任 越 大 , 兩 者 須 成 正 比 , 教 會 中 更 不 應 有 權 大 責 少 的 人 ( 路 十 二 48 ) 。
5. 基 於 罪 惡 的 存 在 , 人 權 不 能 建 基 於 有 罪 的 個 人 或 群 體 的 自 身 , 惟 有 建 基 於 屬 神 真 理 的 原 則 上 , 才 能 避 免 對 人 權 的 扭 曲 ( 傳 七 20 、 29 ) 。 所 以 , 教 會 領 袖 們 當 常 省 察 所 決 策 的 事 , 勿 自 視 過 高 。
6. 在 罪 惡 的 現 世 中 , 「 政 府 」 不 宜 擔 當 人 權 問 題 的 獨 立 及 權 威 決 策 者 , 因 為 比 政 府 存 在 更 早 的 「 婚 姻 制 度 」 和 「 家 庭 」 , 與 政 府 不 同 性 質 的 「 教 會 」 , 都 當 與 政 府 對 人 權 問 題 有 至 少 是 平 等 地 位 的 發 言 權 , 這 種 互 相 制 約 (Mutual Delimitation) 的 權 力 分 散 做 法 , 是 避 免 罪 性 促 成 單 方 面 的 絕 對 權 威 。 因 此 , 教 會 及 基 督 徒 群 體 當 對 人 權 問 題 爭 取 應 有 的 發 言 權 。
7. 若 人 權 在 人 世 間 不 受 保 障 , 神 會 在 適 當 時 間 主 持 公 道 ( 撒 上 廿 六 23 ) , 就 算 不 在 今 世 也 會 在 來 世 ( 路 十 六 19 - 31 ; 太 廿 五 31 - 46 ) , 恩 待 受 壓 者 ( 出 三 7 - 10 , 廿 三 27 ) , 刑 罰 施 壓 者 ( 創 十 八 20 - 32 ; 結 卅 三 17 - 20 ) , 因 為 在 神 面 前 人 人 平 等 ( 伯 卅 一 13 - 15 ) 。 政 治 上 及 經 濟 上 的 以 強 凌 弱 都 是 違 反 神 的 心 意 , 信 徒 理 當 伸 張 正 義 。
8. 在 聖 經 中 神 常 顧 念 貧 困 受 壓 者 , 實 非 因 這 類 人 更 有 義 ( 利 十 九 15 ) , 只 因 其 他 人 更 有 惡 ( 申 九 4 - 6 。 知 義 而 不 行 義 也 是 不 義 ) 。 神 在 主 持 公 正 的 原 則 下 , 就 會 為 受 到 不 義 所 害 的 人 申 冤 ( 摩 二 6 ) 。 教 會 有 責 任 尋 索 社 會 中 的 真 實 困 迫 者 而 施 義 , 不 單 提 供 救 濟 與 服 務 , 也 當 倡 導 社 會 的 改 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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