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九 九 七 年 十 二 月 ( 第 九 期 ) 神學及時事立場委員會
9. 「 彼 此 相 愛 」的 新 命 令 乃 是 權 利 、 權 益 及 權 力 的 互 捨 , 乃 屬 神 群 體 在 認 識 及 肯 定 自 身 人 權 之 餘 , 甘 願 為 對 方 著 想 而 「 讓 權 」 或 「 捨 權 」 , 有 別 於 世 人 的 弄 權 破 法 ( 可 十 42 - 45 ) , 而 主 耶 穌 甚 至 捨 棄 神 子 權 與 人 子 權 ( 生 命 權 ) , 為 的 是 救 贖 罪 人 , 不 單 成 為 最 好 的 榜 樣 , 更 獲 得 最 尊 貴 的 賞 賜 作 為 回 報 ( 腓 二 4 - 11 ) 。 這 種 為 罪 人 的 「 有 目 的 的 受 苦 」 , 正 是 基 督 吩 咐 的 「 我 怎 樣 愛 你 們 , 你 們 也 當 怎 樣 相 愛 …… 」 ( 約 十 三 34 - 35 ) 的 獨 特 寫 照 。
10. 在 真 理 規 範 下 的 人 權 實 現 , 雖 然 可 以 透 過 社 會 建 制 ( 如 法 律 系 統 、 行 政 指 令 、 政 治 模 式 、 公 民 教 育 等 ) 來 促 進 , 但 建 制 既 由 有 罪 的 人 設 立 及 推 行 , 偏 私 難 免 , 惟 有 人 心 的 更 新 才 是 治 本 之 法 。 因 此 , 我 們 肯 定 「 傳 揚 福 音 」 與 「 關 懷 人 權 」 的 並 進 , 是 解 決 人 權 問 題 的 基 本 出 路 ( 林 後 十 3 - 5 。 宣 道 會 創 辦 人 宣 信 謂 若 傳 福 音 的 結 果 是 不 能 強 化 社 會 關 懷 , 則 這 種 佈 道 是 扭 曲 了 傳 福 音 的 真 義 ) 。
總 括 上 述 各 點 的 聖 經 基 礎 , 就 是 人 權 不 單 建 於 創 造 論 ( 西 方 基 督 教 國 家 的 憲 法 所 強 調 ) , 更 立 於 救 贖 論 、 基 督 論 和 末 世 論 上 , 才 是 較 整 全 的 人 權 觀 。
四 、 真 理 、 人 權 與 公 義
基 督 徒 看 真 理 、 神 學 、 人 權 ( 上 文 已 提 及 與 公 義 緊 連 ) , 皆 須 配 合 神 的 屬 性 , 而 聖 經 顯 示 的 屬 性 包 括 ( 大 多 以 「 神 是 …… 」 的 語 法 表 達 ) : 光 、 靈 、 自 有 永 有 、 三 位 一 體 、 全 能 , 全 在 、 全 知 、 真 理 、 愛 、 公 義 等 。 人 有 神 的 形 象 , 聖 經 作 者 鼓 勵 人 性 當 表 達 神 其 中 一 些 屬 性 , 例 如 以 下 幾 方 面 :
1. 真 理 、 知 識
「 我 〔 基 督 〕 就 是 真 理 」 ( 約 十 四 6 , 一 17 ) , 「 我 〔 保 羅 〕 所 禱 告 的 , 就 是 要 你 們 的 愛 心 在 〔 真 〕 知 識 和 各 樣 見 識 〔discernment〕 上 多 而 又 多 , 使 你 們 能 分 別 是 非 , 作 誠 實 無 過 的 人 , 直 到 基 督 的 日 子 ; 並 靠 著 耶 穌 基 督 結 滿 了 仁 義 的 果 子 , 叫 榮 耀 稱 讚 歸 與 神 」 ( 腓 一 9 - 10 ) 。 因 此 , 信 徒 當 像 所 羅 門 王 求 智 慧 辨 世 事 ( 王 上 三 9 - 10 ) , 像 保 羅 立 知 識 護 信 仰 ( 徒 十 九 9 , 廿 六 24 ) , 面 對 複 雜 的 世 情 , 向 世 人 提 出 合 ( 真 ) 理 的 深 度 見 解 。 基 督 徒 曾 在 歷 史 上 對 複 雜 的 人 權 問 題 提 供 不 少 答 案 並 受 認 同 , 理 應 加 倍 努 力 。
2. 愛
「 神 就 是 愛 」 ( 約 壹 四 8 ) , 「 主 為 我 們 捨 命 , 我 們 從 此 就 知 道 何 為 愛 , 我 們 也 當 為 弟 兄 捨 命 。 凡 有 世 上 財 物 的 , 看 見 弟 兄 窮 乏 , 卻 塞 住 憐 憫 的 心 , 愛 神 的 心 怎 能 存 在 他 裡 面 呢 」 ( 約 壹 三 16 - 17 ) 。 雖 然 世 人 視 解 決 貧 窮 這 個 人 權 難 題 為 政 府 的 責 任 , 但 基 督 徒 也 當 在 督 責 政 府 之 餘 , 竭 力 直 接 參 與 ( 在 知 識 和 各 樣 見 識 上 ) 扶 貧 除 貧 工 作 , 這 是 愛 心 化 為 行 動 的 生 命 自 然 流 露 , 甚 至 在 有 需 要 作 更 多 犧 牲 時 , 效 法 主 的 「 捨 權 」 榜 樣 。
3. 「 公 義 」
「 你 們 若 知 道 祂 是 公 義 的 , 就 知 道 凡 行 公 義 之 人 都 是 祂 所 生 的 。 」 ( 約 壹 二 29 ; 另 參 申 卅 二 4 ) 公 義 也 是 另 一 個 人 權 難 題 , 且 常 被 歸 咎 到 政 治 或 施 政 的 建 制 層 面 上 。 但 聖 經 顯 示 這 問 題 不 單 是 君 王 ( 政 府 ) 的 忘 義 , 也 是 以 色 列 人 ( 人 民 ) 的 失 義 ; 不 單 是 政 治 性 的 ,也 是 生 活 性 的 。 舊 約 大 部 份 先 知 們 所 提 出 亡 國 之 因 , 不 單 是 君 民 都 拜 邪 淫 的 偶 像 , 更 是 通 國 的 人 都 「 奪 取 神 之 物 …… 就 是 …… 當 納 的 十 份 之 一 和 當 獻 的 供 物 」 ( 瑪 三 8 - 9 ) ; 並 「 虧 負 人 之 工 價 的 、 欺 壓 寡 婦 孤 兒 的 、 屈 枉 寄 居 的 」 ( 瑪 三 5 ; 另 參 彌 三 章 ; 摩 八 4 - 7 ) —— 對 神 不 公 義 , 亦 對 人 不 公 義 。 所 以 , 像 選 民 以 色 列 一 樣 , 若 屬 神 的 人 在 生 活 上 不 行 公 義 , 也 招 神 怒 ; 若 力 行 公 義 , 則 蒙 神 悅 ( 耶 九 24 , 廿 二 3 - 5 ) 。 事 實 上 , 主 耶 穌 來 世 目 的 不 單 是 施 行 救 贖 , 也 是 彰 顯 其 子 民 所 不 行 的 公 義 , 將 二 者 合 而 為 一 ( 賽 一 一 1 - 5 ; 耶 三 三 15 , 16 ; 路 四 18 ) 。 因 此 , 信 徒 既 要 救 恩 , 也 當 要 公 義 , 二 者 並 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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