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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承認人人都應享有基本權利,亦反對不合理地對待同性戀者,但是否因此而要立同志法呢?筆者認為要考慮以下一些問題:
有關性傾向歧視法的問題 :
1. 立法會否強將一套價值觀加諸其他人身上呢?
性傾向歧視法背後除了帶有反歧視意識,還有同性戀行為正常化的意識,這正違背傳統家庭價值及主要宗教信仰,而且很多研究顯示同性性行為對身體及精神健康有負面影響。社會應否立法,將支持同性戀意識強加於社會每一個人身上呢?
2. 立法是否真能達到所有的人都享有平等權利呢?
歧視法是以刑罰去處罰那些所謂「歧視人」的人。美國曾有一婦女因不將房間租給一女同志,被罰款一千五百美元。姑勿論那婦女是基於什麼原因而拒租,這法例明顯是壓制其他不認同同性戀的人的權利,造成逆向歧視。
3. 實際執法的考慮,如何辨別個人的性傾向呢?
據悉美國在九一一事件後,因經濟不景,有人怕被裁員而公開聲稱自己是同性戀者,因為萬一真的被裁,他可以根據性傾向歧視法去控告公司,就像電影《玉女添丁》中楊千嬅為怕被解僱而冒認懷孕。懷孕可以經醫生驗證,但性傾向又可如何驗證呢?是否單靠個人宣告呢?可見性傾向歧視法會有很多法律漏洞。
有關同志伴侶法的問題:
1. 資源分配的問題
性傾向除了指同性戀、異性戀及雙性戀外,還包括孌童癖、人獸交及亂倫等。如果兩個男人一起可以享有夫妻般的福利,按此推理,那其他配搭例如兩父子、阿伯與小孩,甚至一人一狗、數男數女,豈非同樣可以享有夫妻般的福利嗎?
2. 社會是否要鼓吹同性戀的結合?
法例給予結婚夫妻多方面的福利,是因為普遍認為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組合較穩定長久,是家庭生兒育女及社會穩定的良好基礎,所以鼓勵市民結婚組織家庭。既然同性戀行為於道德及健康方面有極大的爭議性,社會是否要立法鼓吹同性戀的結合呢?
3. 衝擊現行的婚姻制度
雖然同志團體強調他們要求的只是伴侶法,但實質精神根本與婚姻無異,立法必定對社會婚姻觀念及制度做成衝擊。畢竟,若然兩個男人可以結婚,兩父子又可以結婚,人獸又可以結婚,那婚姻制度還有什麼意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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