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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羅在加拉太書四章1至7節指出,基督與聖靈使我們得著上帝兒子的名分。耶穌基督首先改變我們的身分和地位,使我們不再受律法轄制,得著兒子的名分;而聖靈則在我們的心裡,使我們對這個已有的改變有所認知,使我們呼叫「阿爸!父!」。耶穌基督為我們帶來客觀的改變,聖靈則使我們對這個客觀的改變有主觀的認識。
「兒子」與「奴僕」相對。第7節說:「從此以後,你不是奴僕,乃是兒子了。」我們從前並非真是上帝的奴僕,如今才一轉而為兒子;上帝創造人類,讓他們擁有尊貴的地位,從未讓他們成為奴僕。但由於人犯罪墮落,為免人陷溺罪惡太深,上帝頒佈了律法,使人過一個有規矩可循的生活。律法是為犯罪的人而設的補救措施。在舊約時代,以色列民受制於律法之下,必須遵守各樣的規定。保羅說,這好比一個未成年的兒童,必須遵守父母和老師所設定的各樣規矩,不能自把自為,當人尚未建立自制能力以前,必須有外在的規範約束他們。「但為孩童的時候卻與奴僕毫無分別,乃在師傅和管家的手下,直等他父親預定的時候來到。」(四1-2)
保羅將律法和福音作一個對照,強調接受基督的福音的人,便再不用伏在律法的轄制之下,舊約律法對基督徒再無作用。對外邦人而言,律法裡所規定的割禮、食物禁戒、節期規定等,都與他們無關。
我們華人基督徒從一開始便沒有遵守割禮和食物禁戒,我們都吃豬肉和螃蟹。加拉太書的教導,對我們一點問題都沒有,我們早已自由了。我擔心的倒是,我們很容易會誤解保羅將律法和福音作對照的用意,將這裡說的「律法」,由原指猶太人的禮儀律法,擴大成所有行為的規範,然後假設凡相信基督福音的人,便不用遵守任何行為規範。我們也很容易誤解保羅說的「自由」,是指什麼都可以做,無法無天,而非僅是不再受制於割禮和各種禮儀規定。
我們在信主以前,從未遵守過舊約的律法,不像那個少年的官,當耶穌問他有沒有遵守十誡時,他回答說從小就遵守了。因此,我們都像是沒受過教育的野孩子,如今回歸天父的懷抱,我們的首要任務不是擺脫律法的轄制──反正我們從未受過律法的轄制,而是努力學習作為天父兒女所需要的行為舉止。
若遵守律法是指兒童階段,不受律法轄制是指成年階段,那麼,沒有人可以完全不用經過受約束的兒童階段,直接跳到成年人的階段。保羅從未否定基督徒必須經過兒童階段(林前十三11)。他倒是投訴信徒活在兒童時期過久,不肯長大成人,未能吃乾糧哩(林前三2)。
聖經提到上帝對人的管教,就像父親對兒女的管教一樣(參來十二6-11)。上帝在啟示錄也說:「凡我所疼愛的,我就責備管教他。」(啟三19)
教會有時過分強調基督徒的自由,忽略了讓他們首先經過一個受約束的階段,沒有藉外力幫助他們建立一套基督徒的行為模式和生活習慣,沒有讓他們逐漸將這些外在的規範內在化。這樣,許多信徒僅是在口頭上信主,沒有把信仰植根到生活裡,種子沒有發芽生長。
我們並非自然地便喜歡讀聖經和祈禱的,並非一開始便有奉獻的心的,並非按著本性便喜歡上帝的話語的。這些都是後天學習得來的知識。我們必須首先將這些行為要求變成基督徒必須遵守的規定,進而盡快將之變成生活習慣。否則,要是我們總是順著自己的喜惡心情來決定是否做這些,又或者總是得運用自己強大的意志力,才迫令自己偶然做一下;那我們尚未建立一個穩定的基督徒生活。
對初信主的人,教會必須為他們提供一個訓練課程,不妨明碼實價地告訴他們,什麼得做,什麼不能做,盡快讓他們在生活上社化。而對於每個基督徒而言,我們必須將一些價值觀和行為守則規範化,不要常常運用自己的意志,決定做或不做,我們的記憶體不夠,無法在生活的每個細節都作考慮。
先是律法,後是恩典,先是規矩,後是自由。沒有經過律法訓練的恩典,是廉價的恩典;沒有恪守規矩的自由,是放縱情慾的自由。我們必須建立一個穩固的兒童時期,然後才過渡到成人時期。
保羅在加拉太書五章1節說:「基督釋放了我們,叫我們得以自由。所以要站立得穩,不要再被奴僕的軛挾制。」五章13節則說:「弟兄們,你們蒙召是要得自由,只是不可將你們的自由當作放縱情慾的機會,總要用愛心互相服事。」我們必須將這兩段聖經拼合起來,才掌握到保羅教導的宗旨。
弟兄姊妹,你覺得你已經脫離兒童的階段沒有?你可以由他制他律的時期過渡到自制自律的時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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