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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 ○ 年 八 月 ( 第 八 期 )                 主 題 報 道
在 商 界 中 效 法 上 帝
── 如 何 做 個 有 恥 有 格 商 界 聖 徒
※ 採 訪 : 麥 偉 儀 、 王 礽 福

    「 逢 商 必 奸 」 當 然 是 極 端 的 講 法 , 但 「 笑 貧 不 笑 娼 」 的 情 況 , 的 確 越 來 越 普 遍 。 打 工 仔 為 保 住 「 飯 碗 」 , 將 商 業 倫 理 上 的 「 灰 色 地 帶 」 越 拉 越 闊 ; 基 督 徒 打 工 仔 面 對 信 仰 與 工 作 要 求 的 衝 突 時 , 又 當 如 何 自 處 呢 ?

見 招 拆 招

    某 些 行 業 特 別 容 易 碰 上 為 難 的 處 境 ──

1. 會 計 面 對 老 闆 提 出 偽 造 假 賬 以 助 公 司 瞞 稅 的 要 求 ;

2. 推 銷 員 面 對 質 素 不 佳 的 產 品 和 指 定 銷 售 額 的 壓 力 ;

3. 中 層 管 理 人 員 跟 老 闆 在 交 際 場 所 應 酬 , 而 被 老 闆 迫 令 要 叫
 小 姐 以 免 得 失 客 人 ;

4. 商 人 在 國 內 設 置 工 廠 , 為 求 趕 快 開 廠 而 給 予 有 關 部 門 一 些
 額 外 的 疏 通 費 。


    浸 會 大 學 宗 哲 系 講 師 葉 敬 德 博 士 認 為 第 一 個 情 況 基 本 上 不 成 大 問 題 。 在 一 些 大 是 大 非 的 問 題 上 , 選 擇 是 容 易 的 。 好 像 做 會 計 的 「 做 假 數 」 , 當 然 不 可 以 , 這 不 但 違 反 法 例 , 也 違 反 了 其 專 業 守 則 。 不 過 在 法 律 容 許 的 情 況 下 , 減 低 客 人 所 要 交 的 稅 款 , 也 無 可 厚 非 。

    「 只 求 滿 足 q u o t a 而 不 講 ( 產 品 的 ) 不 好 處 , 是 不 道 德的 。 」 葉 博 士 說 。 推 銷 員 要 把 產 品 的 特 性 ── 好 與 不 好 的 地 方 , 說 得 清 楚 。 誇 大 和 失 實 的 介 紹 或 許 可 以 帶 來 短 線 的 利 益 , 但 失 去 的 卻 是 與 客 人 長 線 的 關 係 。 而 且 , 公 司 有 責 任 知 道 產 品 的 質 素 , 以 保 障 消 費 者 , 故 推 銷 員 也 得 找 渠 道 向 公 司 反 映 。

    第 三 種 情 況 經 常 出 現 , 要 儘 量 避 免 , 有 時 卻 避 無 可 避 。 葉 博 士 提 到 可 用 以 面 對 的 兩 種 取 向 ── 「 完 美 取 向 」 和 「 兩 惡 取 其 輕 取 向 」 。 前 者 是 指 向 公 司 表 明 立 場 , 絕 不 涉 足 如 夜 總 會 、 卡 拉 OK 酒 廊 等 交 際 場 所 。 而 後 者 , 則 要 看 情 況 了 。 不 過 , 說 到 底 , 「 你 不 願 意 , 沒 有 人 能 逼 你 的 。 」 葉 博 士 反 覆 強 調 。

    葉 博 士 解 釋 , 在 美 國 的 法 律 中 , 在 第 三 世 界 投 資 , 為 加 快 程 序 的 進 行 , 使 當 地 有 關 部 門 儘 快 提 供 服 務 , 可 給 予 有 關 部 門 一 些 金 錢 , 稱 為 「 潤 滑 劑 」 。 但 在 英 國 的 法 例 中 , 這 種 做 法 等 同 貪 污 。 兩 者 如 何 選 擇 , 要 看 個 人 的 取 向 。 不 過 , 仍 有 一 些 原 則 可 以 依 循 , 例 如 不 能 傷 害 其 他 人 , 要 保 證 產 品 安 全 等 。 所 以 , 防 火 設 施 不 合 規 格 , 卻 要 加 快 取 得 消 防 牌 照 , 這 種 疏 通 費 就 不 可 開 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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