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九 九 六 年 六 月 ( 第 三 期 ) 神 學 及 時 事 立 場 委 員 會
三 、 同 性 戀 與 聖 經 的 教 導
1. 所 多 瑪 和 基 比 亞 的 罪 ( 創 十 九 章 ; 士 十 九 章 )
Bailey Sherwin 以 為 創 世 記 十 九 章 5 節 的 「 任 我 們 所 為 」 原 文 是 「 等 我 們 可 以 認 識 他 們 」 , 所 多 瑪 人 只 不 過 想 與 他 們 見 面 來 往 , 而 且 以 後 的 先 知 談 及 所 多 瑪 的 罪 惡 時 , 也 沒 有 提 出 有 關 同 性 戀 行 為 的 罪 ( 結 十 六 49 ; 耶 廿 三 14 ) 。 舊 約 yadha' 一 詞 出 現 九 百 四 十 三 次 , 只 有 十 次 用 來 指 性 行 為 , 因 此 所 多 瑪 的 罪 應 被 視 作 違 反 古 代 保 護 客 人 的 罪 。
這 種 解 釋 是 不 合 理 的 : (1) 要 認 識 到 訪 的 客 人 , 何 至 造 成 羅 得 要 將 兩 個 處 女 的 女 兒 交 給 他 們 ; (2)yadha' 一 字 用 來 指 性 行 為 雖 只 有 十 次 , 但 其 中 六 次 出 現 於 創 世 記 ; (3) 所 多 瑪 和 基 比 亞 都 被 稱 為 罪 惡 極 重 的 城 市 , 對 客 人 不 敬 , 不 應 被 看 得 如 此 嚴 重 ; (4) 猶 大 書 指 所 多 瑪 的 罪 是 行 淫 和 隨 從 逆 性 情 慾 的 罪 ( 猶 7 節 ) 。
2. 利 未 記 反 對 同 性 戀 行 為 的 經 文
贊 同 同 性 戀 者 以 為 這 經 文 ( 利 十 八 22 , 二 十 13 ) 出 現 於 有 關 禮 儀 上 的 潔 淨 的 經 文 中 , 而 這 些 禮 儀 的 法 律 已 因 基 督 之 救 贖 而 被 廢 除 了 , 就 如 吃 豬 肉 和 吃 海 裡 無 翅 無 鱗 的 海 產 , 都 是 以 前 不 可 做 ( 利 十 一 7 、 12 ) , 而 現 在 已 不 再 禁 止 的 。 而 且 舊 約 所 反 對 的 , 是 外 邦 人 在 廟 宇 中 所 犯 的 宗 教 上 的 同 性 戀 淫 行 , 現 在 的 同 性 戀 行 為 若 在 正 當 的 規 限 中 進 行 ( 如 同 性 婚 姻 ) 則 當 作 別 論 。
利 未 記 的 記 載 不 盡 都 是 可 廢 除 的 宗 教 和 禮 儀 上 的 潔 淨 條 例 。 如 果 都 是 可 廢 的 禮 儀 條 例 , 則 強 姦 、 亂 倫 和 獸 交 都 和 同 性 戀 行 為 一 同 被 認 可 。 神 訓 令 以 色 列 人 不 可 犯 這 些 可 憎 的 淫 亂 的 罪 , 就 因 為 這 是 外 邦 人 所 犯 道 德 上 的 罪 ( 利 十 八 1 - 5 ) , 而 不 是 禮 儀 上 的 罪 。
縱 然 利 未 記 針 對 的 是 外 邦 宗 教 上 的 同 性 戀 淫 行 , 但 不 代 表 今 天 一 些 真 正 同 性 相 愛 而 負 責 任 的 婚 姻 , 就 因 此 變 成 可 以 被 接 納 , 因 錯 不 在 於 在 何 處 境 中 進 行 同 性 戀 行 為 , 而 是 同 性 戀 行 為 本 身 與 神 創 造 的 秩 序 相 違 反 。
3. 保 羅 的 教 導 ( 羅 一 章 ; 林 前 六 9 - 10 ; 提 前 一 9 - 10 )
有 人 以 為 保 羅 的 這 類 教 導 只 屬 個 人 意 見 , 沒 有 神 的 權 威 ( 林 前 七 25 ) 。 有 關 婚 姻 的 教 導 , 保 羅 在 哥 林 多 前 書 七 章 只 是 分 辨 所 流 傳 下 來 口 述 的 教 導 , 和 出 於 聖 靈 教 導 他 寫 下 的 意 見 , 後 者 同 樣 有 神 的 權 威 ( 林 前 七 40 , 二 11 - 12 , 十 四 3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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