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肯定人權的重要,因我們相信人非同動物,人擁有靈性,且在神權之下獲賜人權,有規有矩地享受合乎人性需要的生活。然而,權利若無限制地擴展,享樂若超越人性需求,則人類社會將會陷入混亂,非人類之福。同性戀被稱為人權乃是誤解人權。
聖經回應:約翰指出有些享樂如「肉體的性慾,眼目的情慾,並今生的驕傲,都不是從父來的」(約壹2:16)。保羅提醒我們本來是「隨從今世的風俗,…..隨著肉體和心中所喜好的去行,本為可怒之子」(弗2:2-3)。當成為基督徒,我們就要「脫去從前行為上的舊人…..穿上新人;這新人是照著神的形象造的,有真理的仁義,和聖潔。」(弗4:22-24)。可見,信徒理應按著神聖潔的形象,根據聖經過著合乎倫理規範的生活。有限制的自由才是真正的幸福(傳11:9)。不設規限的「性權就是人權」(sex
right is human rights)之類言論是人類災劫,當今愛滋病蔓延全球正好警告人類要收歛自由性愛的行為,特別是逆性的事(羅1:27)。
a. 限制同性戀並非霸道:既然同性戀、雙性戀是不合常理且可以治療的(參第2點),則更不宜發展到有性行為,但我們並非剝奪這類人士的基本人權。同志群體在教育、醫療、住屋、工作、娛樂等基本權利上不應與異性戀者有別。然而,在自由開放的社會中,個人、群體的權益不應侵犯其他個人、群體的權益;大家在各自範圍下自由活動,但亦容許彼此表達不同意見。大部份社會都有由大多數人持守的主流價值觀,只要這類人士沒有壓制少數異見者,不應被視為道德霸權主義者。香港不存在異性戀霸權者,因為今天香港並沒有團體組織在言行上倡導剝奪同志群體的基本人權。有市民提出不選親同志的立法會議員,只屬選舉文化下的選民選擇權利,不能與打壓、歧視同志混為一談。
b. 彼此限制乃社會常規:法治的香港已日益重視本地同志社群的基本人權。然而,我們憂慮當下社會討論的「性傾向歧視」,只是令同志由所謂弱勢變成強勢,走向另一極端。人權受限制是自由社會的常規。茲先舉數例闡析:同志租屋獨立居住不應因其是同志而不獲租賃,但同志租房則可因屋主認為其行為可能影響同屋的子女而拒租;同志有平等機會找一份合其資格的工作,但某些不認同同性戀的辦學團體可拒其為人師表;同志要捐血給人,但紅十字會要保障公眾而捥拒之亦合理;成年同志的性行為雖不抵觸法例,但宗教團體可給予此類會友紀律處理(這並不違反宗教自由,亦沒有剝奪基本人權)。以上每組例子同出一轍,就是個人權利若進入私人或社團範圍,別人也有權接納或拒絕,因其權利的實踐若介入別人的價值觀、生活方式、經濟利益等的時候,也應受到別人的同意與否所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