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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生活的準則 - 十誡
第七課:不可妄稱耶和華你神的名
參考資料:「基督徒須知」(原著「I Want to Be a Christian」,J. I. Packer),宣道出版,1988四版.
十誡:「我是耶和華你的神,曾將你從埃及地為奴之家領出來.
- 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別的神;
- 不可為自己雕刻偶像;
- 不可妄稱耶和華你神的名;
- 當記念安息日,守為聖日;
- 當孝敬父母;
- 不可殺人;
- 不可姦淫;
- 不可偷盜;
- 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
- 不可貧戀人的房屋,也不可貪戀人的妻子,僕婢,牛驢,並他一切所有的.」
一. 思考問題
- 對當時以色列人而言,在充滿異教崇拜的列國中,指著神的名起誓另有它意嗎?
- 為什麼神要求我們遵守自己所起的誓?永生神與起誓有何關係?
- 妄稱神的名是否與那些指著衪的名所起的諾言有關?為什麼?
- 法利賽人認為,誓言只要不是明顯地指著神的名而起的,就是違背了也不算為有罪,你怎樣反駁他們錯謬的主張呢?
二. 引言
「耶和華」(YHWH都是子音組成,不能發音)的名字,連大祭司都只在一年一度的救贖日中提一次(利未記23:27)而已,然而在祝福或咒組中指著耶和華的名,是律法所容許的(申命記11:26).原本這誡命是關乎在起誓中,指著耶和華的名而發誓(利未記19:12),因為在當時以色列人所處異教崇拜的列國中,指著耶和華的名而不指其他神的名發誓,是對耶和華神的敬拜(參耶4:2). 對以色列人而言耶和華是活神,若指著衪的名所起的誓而至終沒有遵守,是直接懷疑這位永生神的存在(撒下2:27),所以遵守誓言對以色列人非常重要.然而,對現代人而言,第三誡命的真義已延伸到我們日常生活中說話的態度,和對所說的話應負的責任,這是我們要深思的.
三. 內容
第三誡命「不可妄稱耶和華你神的名」是禁止神的名字被運用在任何空洞,鄙視或虛偽的事情上,其中「妄稱」就是「胡亂的稱呼」.神的名至少在三方面時常被妄稱︰
- 在「不敬虔」的事上
就是不重視神的智慧和美善,在言語和思想上污辱了神.若因神容許某些事情臨到我們身上,而向神惱怒,那我們已觸犯了第三條誡命了. (例証)當約伯的兒子還在世時,約伯為他們獻祭,恐伯他們「心中棄掉神」(伯1:5).後來,當約伯的兒子們都死了,他的妻子在悲苦中催逼約伯「棄掉神」而死,約伯不肯聽從.約伯的妻子就是被「自我中心」的罪性所操縱,因此當神容許某些事情臨到她或別人身上時,就向衪惱怒.
- 在「污言穢語」的事上
就是利用神聖潔的名字作為污穢的字眼,來表達人不聖潔的情緒. (例証)在今天的西方世界,每天所聽到妄稱神的名的談話,有「噢神啊!」,「呃,基督啊!」等,西方人以此表示感嘆,好像東方人說的「天啊!」.雖然這不一定是最大的罪,然而,當我們若經常細心思想神在掌管一切,包括人的沮喪(depression),為要使我們成聖(參來12:5-11,羅8:28)的話,那我們就會越來越能夠保持冷靜,既使在最煩人的時刻,都能夠得勝.
- 在「屨行諾言」的事上
假如我們為了一些事,而呼求神並向衪許願,那麼背信食言是對神極度的不尊敬了,如「不可指著我的名起假誓,褻瀆你神的名,我是耶和華.」(利19:12,耶5:2,亞5:4),神不會以妄稱衪名字的人為無罪.
(例証)耶穌駁倒法利賽人的主張,因他們認為,只要不明顯提及神的名字,既使毀壞指著聖物而起的誓言,也不算為有罪.然而,不管神的名字有沒有被提及,一切諾言都是在衪面前許的,所以都與衪有關(參太5:33).
四. 生活應用
第三誡命是糾正我們說話的態度,在我們與別人交談的日常生活中,講話時常言不由衷,天花亂墜,對所談的事也一知半解,甚至在沒有把握的事上替人作保,以致說話不負責任,叫那些信任我們的人感到失望.然而,聖經對許諾的事十分認真,神要求我們盡心遵守自己所起的誓,否則社會就全然瓦解.並且神要我們看見,衪是全然可靠的,因此不可胡亂稱呼衪的名,為我們的說話態度,訂下嚴謹的規範,這是第三誡命的真義.
五. 作業 -- 從聖經中去思想,為何說話要謹慎?
- 馬太福音12: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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