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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基督徒的生活倫理

講員: 徐忠昌牧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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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課: 基督徒的愛國 第六課: 基督徒的家族觀念 第十一課: 基督徒的死刑觀
第二課: 基督徒的祭祖 第七課: 基督徒的自由與規範 第十二課: 基督徒的民主觀
第三課: 基督徒的富有(一) 第八課: 基督徒的政治觀 第十三課: 基督徒的生命倫理觀
第四課: 基督徒的富有(二) 第九課: 基督徒的社會參與 第十四課: 基督徒對安樂死的看法
第五課: 基督徒的苦難 第十課: 基督徒的人權觀念 第十五課: 基督徒倫理學的依據

主題:基督徒的生活倫理

第十四課: 基督徒對安樂死的看法

中心信息:「神說:我們要照著我們的形像,按著我們的樣式造人.」(創 1:26)

參考資料:「黑白分明-基督教倫理縱橫談」羅秉祥著,宣道出版社,1992年 11月第二版.


一. 引言
有關醫學倫理的問題,一般所持的觀點可分為兩派:

1. 世俗人文主義者的觀點:扮演神 vs 2.基督徒的觀點:事奉神
世俗人文主義者 基督徒
沒有創造主 有創造主
人從動物進化而來 人是神特殊的創造
生命的主權屬於人 生命的主權屬於神
生命品質,人要負責 生命神聖,人要尊崇
可以不擇手段來達到目的 不可不擇手段來達到目的


二. 什麼是「安樂死」(Euthanasia)?
希臘文eu是「好」good的意思,thanatos即「死」之意,所以安樂死是以人為的方法 引致死亡,目的是要使死亡變得沒有痛苦,安樂死也可發生在各種年齡的人.一般可分 為:

  1. 積極安樂死(active)
    通過一個直接的行動來結束生命,包括由醫生幫助的自殺行動.是製造死亡.

  2. 消極安樂死(passive)
    以撤去某種維生的因素,使死亡自然(或加速)發生.是容許死亡.按所撤去的維生因素 之種類,又可分為:

    1. 非自然的消極安樂死﹕
      停止給予自然的維生因素(如食物,水,空氣等),與積極安樂死其實沒有分別,都是直 接導致死亡的行動.

    2. 自然的消極安樂死﹕
      撤去非自然的維生因素(如人生呼吸器,醫療措施,CPR等).只有此種安樂死,有可能在 道德上是正當的.

附:安樂死又可分為-自願的(voluntary)和 非自願的(involuntary)


三. 積極安樂死(active)

贊成的人所持的理由:

  1. 尊嚴地死去是人的道德權利
  2. 尊嚴地死去受到憲法隱私權的保障
  3. 對受苦的人,這是仁慈的作法
  4. 對受苦的家人,也是仁慈的作法
  5. 解除家人沈重的經濟負擔
  6. 減輕社會的負擔
  7. 是合乎人道的行為

針對上述論點,從基督徒的角度來看:

  1. 沒有殺人的道德權利(出20:13,創1:27)
  2. 憲法並沒有給予殺人的權利
  3. 殺掉受苦者不是道德行為
  4. 藉痛苦學習很多功課(伯23:10)
  5. 生命無價
  6. 為求目的,不可不擇手段
  7. 人不是動物


四. 消極安樂死(passive)

  1. 非自然的消極安樂死﹕
    與積極安樂死一樣,直接導致人為的死亡,是基督徒立場所不能接受的.因它違反神對 生命的主權,生命的神聖之原則,是殺人的形式,受聖經遣責(掃羅王,撒上31;亞比米 勒,士9:54-56),貶低了生命的價值(羅14:7),為家人和社會製造罪咎.

  2. 自然的消極安樂死﹕
    神命定人人都有一死(創2:16-17,羅5:12),有時藉著非自然方法來防礙自然的死亡過 程,反而是違反神的工作.容許人自然地死去,不一定是錯的,但如何決定甚麼情況下 ,自然消極的安樂死才是正當的:
    1. 疾病必須無可挽救;
    2. 病人有否決權;
    3. 集體的決定.


五. 生活應用
基督教倫理對安樂死的觀點,常受到的批評是,對受苦的人缺乏憐憫.但聖經也主張我 們用酒來減輕將死的人之痛苦(箴31:6-7).有一種形式的消極安樂死,是給病人大量 的止痛藥(如morphine),雖可減輕痛苦,也會加速病人的死亡,這是否不正當呢?不一 定.所以有些問題還需要我們進一步來探討,如:

  1. 病人是否有權拒絕接受治療?
    預先指禾(Advance Directives):

    1. Living Will;
    2. Durable Power of Attorney for Health C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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