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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基督徒的生活倫理
第十四課: 基督徒對安樂死的看法
中心信息:「神說:我們要照著我們的形像,按著我們的樣式造人.」(創
1:26)
參考資料:「黑白分明-基督教倫理縱橫談」羅秉祥著,宣道出版社,1992年
11月第二版.
一. 引言
有關醫學倫理的問題,一般所持的觀點可分為兩派:
| 1. 世俗人文主義者的觀點:扮演神 |
vs |
2.基督徒的觀點:事奉神 |
| 世俗人文主義者 |
基督徒 |
| 沒有創造主 |
有創造主 |
| 人從動物進化而來 |
人是神特殊的創造 |
| 生命的主權屬於人 |
生命的主權屬於神 |
| 生命品質,人要負責 |
生命神聖,人要尊崇 |
| 可以不擇手段來達到目的 |
不可不擇手段來達到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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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什麼是「安樂死」(Euthanasia)?
希臘文eu是「好」good的意思,thanatos即「死」之意,所以安樂死是以人為的方法
引致死亡,目的是要使死亡變得沒有痛苦,安樂死也可發生在各種年齡的人.一般可分
為:
- 積極安樂死(active)
通過一個直接的行動來結束生命,包括由醫生幫助的自殺行動.是製造死亡.
- 消極安樂死(passive)
以撤去某種維生的因素,使死亡自然(或加速)發生.是容許死亡.按所撤去的維生因素
之種類,又可分為:
- 非自然的消極安樂死﹕
停止給予自然的維生因素(如食物,水,空氣等),與積極安樂死其實沒有分別,都是直
接導致死亡的行動.
- 自然的消極安樂死﹕
撤去非自然的維生因素(如人生呼吸器,醫療措施,CPR等).只有此種安樂死,有可能在
道德上是正當的.
附:安樂死又可分為-自願的(voluntary)和 非自願的(involuntary)
三. 積極安樂死(active)
贊成的人所持的理由:
- 尊嚴地死去是人的道德權利
- 尊嚴地死去受到憲法隱私權的保障
- 對受苦的人,這是仁慈的作法
- 對受苦的家人,也是仁慈的作法
- 解除家人沈重的經濟負擔
- 減輕社會的負擔
- 是合乎人道的行為
針對上述論點,從基督徒的角度來看:
- 沒有殺人的道德權利(出20:13,創1:27)
- 憲法並沒有給予殺人的權利
- 殺掉受苦者不是道德行為
- 藉痛苦學習很多功課(伯23:10)
- 生命無價
- 為求目的,不可不擇手段
- 人不是動物
四. 消極安樂死(passive)
- 非自然的消極安樂死﹕
與積極安樂死一樣,直接導致人為的死亡,是基督徒立場所不能接受的.因它違反神對
生命的主權,生命的神聖之原則,是殺人的形式,受聖經遣責(掃羅王,撒上31;亞比米
勒,士9:54-56),貶低了生命的價值(羅14:7),為家人和社會製造罪咎.
- 自然的消極安樂死﹕
神命定人人都有一死(創2:16-17,羅5:12),有時藉著非自然方法來防礙自然的死亡過
程,反而是違反神的工作.容許人自然地死去,不一定是錯的,但如何決定甚麼情況下
,自然消極的安樂死才是正當的:
- 疾病必須無可挽救;
- 病人有否決權;
- 集體的決定.
五. 生活應用
基督教倫理對安樂死的觀點,常受到的批評是,對受苦的人缺乏憐憫.但聖經也主張我
們用酒來減輕將死的人之痛苦(箴31:6-7).有一種形式的消極安樂死,是給病人大量
的止痛藥(如morphine),雖可減輕痛苦,也會加速病人的死亡,這是否不正當呢?不一
定.所以有些問題還需要我們進一步來探討,如:
- 病人是否有權拒絕接受治療?
預先指禾(Advance Directives):
- Living Will;
- Durable Power of Attorney for Health C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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